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分析
作者:朱亚莉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7期
摘 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业和银行业的一项中间业务,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逐步扩大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合作领域,银行则通过销售保险产品扩大自身的盈利能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代理保费的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问题。本文主要是在分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措施,进而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稳健推进奠定结实的基础。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保险业务 风险防范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银行保险作为金融混业发展中的一项中间业务产生,它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产品销售而借助银行进行的一种业务。在银行保险中,银行能够为保险公司代销保险产品,也能够通过入股或者建立战略协议的方式共同经营保险产品。而对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而言,只局限于银行业和保险业销售阶段的代理合作,是银行保险业务的初级阶段。随着金融市场合作和竞争的双重推进,银行保险业务逐步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给保险、银行带来双赢的过程中受到了广泛关注和认可,但是,它作为一种金融业务创新,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因此,发现和规避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成为当前银行保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当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业务,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例如有些经营机构不具备代理资格、有些机构误导欺诈客户等,这些不仅对投保人的利益产生了严重损害,同时也不利于金融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1.法律风险。所谓法律风险,就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代理保险业务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可能性。首先,业务代理机构资格不够。很多保险代理机构、网点没有取得《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虽然说商业银行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代理保险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但是一些新增的分支机构由于资格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律风险。其次,银行的代理业务超出范围。《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必须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要求的险种相一致”,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些银行机构代理范围已经超过了这个界定的范围。再次,部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认定,不具备保险销售能力,就已开始销售保险,存在不具备销售能力而上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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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风险。首先,产品开发风险。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的类型也越来越多。在新险种的开发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前期的资料收集、方案筛选等,同时也涉及到了险种的模型预测和市场销售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够出现问题,一旦发生失误,就会造成风险。其次,产品创新的风险。商业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过程中,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往往缺乏一定的法律环境,再加上我国确立了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模式,在产品创新过程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要符合规定,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法律风险。再次,产品销售风险。一方面,有些商业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结构单一,这样很难实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的持续方面,另一方面,期缴保险产品存在投保人推迟或停缴续期保费,造成保险合同失效,投保人申请退保面临损失本金等问题,容易出现客户纠纷,不利于商业银行有序开展工作。 3.操作风险。所谓操作风险就是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由于内部程序、系统、人员操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很多都与操作风险有关,详细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客观失误操作风险。就是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由于设备系统出现问题而造成账目不对、没有交接单、无法正常入账等情况,影响了业务的有序开展。其次,主观失误操作风险。这种主观失误操作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人员为了实现更多订单而欺骗或者误导客户;其二,银行为了更好地销售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委派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第三方人员为了业绩,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对投保人风险揭示不到位,导致风险错配,为客户投诉埋下隐患。
三、防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的措施
1.完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法律法规。首先,强化法律意识。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展的进程中,应该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观念,真正认识到在代理保险业务中法律规范的重要性,按照《保险法》、《合同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法律规范,对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加大资格审查力度。针对商业银行中有些保险代理机构、网点没有取得《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相应资质的坚决处理。再次,强化联合与沟通,防范法律风险。随着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开展,、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必然也存在监管盲区,这就需要强化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有些沟通与合作,合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防范法律风险。
2.不断实现保险产品优化升级。首先,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从当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情况看,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远大市场供给,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有机联系起来,联手开发创新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其次,应建立保险产品的退出机制,银保双方定期组织力量,综合评价代理保险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及时淘汰偏离客户需求的产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推动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结构转型。再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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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强化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为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在维护银保合作关系稳定性的前提下,应当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开发的长效机制,比如规定保险公司拿出部分费用成立产品开发的专项基金,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专项新产品的开发等。
3.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很多都有操作风险有关,而操作风险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银行或者保险代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保险代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水平。首先,加强对银行柜面人员的培训。必须进一步加大柜面业务的培训与指导力度,同时规范营销行为,不得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使用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其次,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消费者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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