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发〔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和 (参保企业) 就社会保险费缓缴签订以下协议。
一、缓缴期限
(参保企业)缓缴 年 月至 年 月的(具体险种的单位或职工)缴费。
二、责任
参保企业:在缓缴期内按疫情期间有关规定申报社会保险各类变动。 年 月至 年 月(或于 年 月一次性)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职工个人缴费亦同意予以缓缴,则协议应补充以下内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个益,办理参保人员死亡、新增退休、转移等业务。为参保单位办事提供便利措施。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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