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账户管理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同业存款账户按存放方向不同,分为同业存放账户(其他金融机构存入)和存放同业账户(我行存出)。
二、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账户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账户。
结算性同业存款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非结算性同业存款账户是指用于除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之外的账户,主要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
三、本操作流程主要规范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非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日常管理。
四、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只能开立活期存款账户;非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原则上只能开立定期存款账户。
五、我行各分支机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账户仅限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只能由总行专营部门开立。
第二章 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
一、开户流程 (一)开户审批
办理开户审批时填报《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账户(结算性)开户审批表》(见附件2—1)通过运营管理部电子流程审批,审批通过后须联系其他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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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二)审核资料
其他金融机构在我行申请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我行相关账户制度规定,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出具的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具体包括: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本、机构信用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使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受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各类银行、信用合作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还须出具金融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其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及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还须出具相关业务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3. 存款人若存在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须出具一级法人(或者全国性银行的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或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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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明文件均须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如其他金融机构不能外带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我行须派两名工作人员(至少一人为结算人员)上门核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上门工作人员应确保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审核开户意愿真实性(仅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 对于其他银行在我行开户的,须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
1.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由我行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2.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查询查复方法详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同业开户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2—4);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或通过本行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上门核实。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真实性核实的纸质、电话、视频等记录。
(四)预留印鉴
其他金融机构在我行印鉴卡片上加盖公章、预留印鉴章。 如其他金融机构不能外带相关章戳的,我行须派两名工作人员(至少一人为结算人员)持空白印鉴卡片上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1.领用空白印鉴卡片时须经本机构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并办理签收手续,由两名工作人员在相关登记簿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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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名上门工作人员共同见证预留印鉴过程后对印鉴卡片进行封包,并在骑缝处双人签字后将封包带回。
3.我行开户经办人员检查封包无误后当面拆封取出印鉴卡片,并在相关登记簿上登记交回记录。
4.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及印鉴卡片的客户联由开户柜员采取邮寄的方式寄回,同时在相关签收登记簿上注明邮寄时间、收件人。邮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须在上门服务时由其他金融机构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注明,原则上邮寄地址应当为其经营所在地或工商注册地地址。
(五)办理开户
1.操作开户交易产生客户号和账号。对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开户的,还须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核实。
2.预留印鉴于开户当日在验印系统中及时建库。 3.将账户开户信息报人行核准或备案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
(六)签订合同(或协议)
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版本可参见附件2—3。如需使用对方机构提供的合同版本或对应具体业务实际情况需对我行合同版本进行实质性修改,合同文本需在使用前依照《银行业务类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审查。
二、变更流程 (一)账户信息变更
1. 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人员填写“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文件的原件。
2.我行经办人员对“变更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提供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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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3.将账户变更信息报人行核准或备案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基本账户信息变更后,其所归属的备案类账户的有关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自动变更。
4.操作“公司客户维护”交易修改账户信息。
5.完成变更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通过运营部电子流程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备。
(二)预留印鉴变更 1.预留印鉴正常更换
(1)其他金融机构出具“预留印章变更申请书”、原预留印鉴卡片(客户联)、原公章、原预留印鉴章、新预留印鉴章。如由于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变更而更换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私章,还须提供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未交回原预留印鉴卡片(客户联)的应出具遗失证明。
(2)经办人员操作“更换印鉴卡”交易更换印鉴卡片。 (3)在验印系统中核对旧印鉴章及公章,对新印鉴章(或公章)建库。
2.预留印鉴遗失更换
(1)其他金融机构出具“预留印章变更申请书”、原预留印鉴卡片(客户联)、新预留印鉴章、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遗失的登报申明或被盗的司法部门证明(比如报案记录)。若未交回原预留印鉴卡片(客户联)的应出具遗失证明。
(2)经办人员操作“更换印鉴卡”交易更换印鉴卡片。 (3)在验印系统中对新印鉴章(或公章)建库。 (三)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账户信息或预留印鉴变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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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的,参照上述“开户流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销户流程
(一)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人员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片客户联、开户许可证正本等。
(二)我行经办人员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后,将销户资料报人行备案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
(三)经办柜员操作“账户销户”交易办理销户。 (四)在验印系统中及时进行印鉴销库。
(五)完成销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销户账户信息通过运营部电子流程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备。
四、日常管理 (一)对账:
1.我行开户机构应按照《银行对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存款机构按月进行对账,对账可通过多种渠道(如柜面、网银、官网等)进行。
2.柜面对账应在每月1日(遇节假日发送工作可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完成)将余额对账单发(寄)送给客户,当月末收回;通过其余渠道对账均应在当月进行。
3.对于收回的纸质对账单回执,对账人员应通过验印系统核验回执联上加盖印章是否为预留的单位行政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4.如由业务人员上门对账的,必须明确分工、严密手续、控制风险:对账单由负责对账的结算人员进行密封并加盖业务公章及私章,交业务人员签收,业务人员带回的对账单回执由客户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对采取该方式办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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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的账户,对账人员应不定期地采取电话等方式与客户核对账户余额,核对后应在对账单回执联上留有文字记录,包括核对时间、账户余额、对账人员等要素并签章。
(二)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年检、久悬账户管理等均参照其他单位结算账户执行。
第三章 非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
一、 开户流程 (一) 开户审批
1.金融同业部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填报《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账户(非结算性)开户审批表(金融同业部使用)》(见附件2—2—1)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联系其他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2.分(支)行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填报《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账户(非结算性)开户审批表(分、支行使用)》(见附件2—2—2)报总行金融同业部审批,审批完成后联系其他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二)审核资料
1.其他金融机构在我行首次开立非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应填写《同业存放定期账户开立申请书》(见附件2—5),并按照第二章第一点第(二)项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如其他金融机构不能外带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我行须派两名工作人员(至少一人为结算人员)上门核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其中:总行金融同业部(含未设立分行地区的分部)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由总行金融同业部、运营管理部各派一名工作人员上门核实开户资料;金融同业部已设立分行地区的分部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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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同业部分部、当地分行营业部各派一名工作人员上门核实开户资料;分(支)行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由分(支)行派两名工作人员(至少一人为结算人员)上门核实开户资料。上门工作人员应确保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2.对于已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可不再提供全套开户资料,只需逐笔提供同业存款合同或协议。
(三)预留印鉴
其他金融机构在我行印鉴卡片上加盖公章、预留印鉴章。其他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多个定期非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可共用一套预留印鉴。
如其他金融机构不能外带相关章戳的,我行须派两名工作人员(至少一人为结算人员)持空白印鉴卡片上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1.领用空白印鉴卡片时须办理签收手续,由两名工作人员在相关登记簿上签收。
其中:总行金融同业部(含未设立分行地区的分部)及地区直属支行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开户时,须出具工作联系函(见附件2—6)到总行运营管理部领取空白印鉴卡片;金融同业部已设立分行地区的分部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开户时,须出具工作联系函到当地分行营业部领取空白印鉴卡片;其他分(支)行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开户时,须经本行主管行长审批同意方可领用空白印鉴卡片。
2.两名上门工作人员共同见证预留印鉴过程后对印鉴卡片进行封包,并在骑缝处双人签字后将封包带回。
3.我行开户经办人员检查封包无误后当面拆封取出印鉴卡片,并在相关登记簿上登记交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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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及印鉴卡片的客户联由开户柜员采取邮寄的方式寄回,同时在相关签收登记簿上注明邮寄时间、收件人。邮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须在上门服务时由其他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放定期账户开立申请书”上注明,原则上邮寄地址应当为其经营所在地或工商注册地地址。
(四)建立客户信息
操作“1311开公司客户”交易建立客户号,录入客户开户资料信息。
1.总行金融同业部(含未设立分行地区的分部)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根据相关开户资料及“开户审批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建立客户号。
2.地区直属支行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根据相关开户资料及金融同业部审批通过的“开户审批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建立客户号。
3.金融同业部已设立分行地区的分部及地市分行、省外分行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根据相关开户资料及金融同业部审批通过的“开户审批表”,由分行营业部建立客户号。
(五)签订合同(或协议)
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版本可参见附件2—3。如需使用对方机构提供的合同版本或对应具体业务实际情况需对我行合同版本进行实质性修改,合同文本需在使用前依照《银行业务类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审查。
(六)开立账户
1.对于已建立客户号的金融机构,办理每笔业务前还须报金融同业部完成业务审批后才能开立定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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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户柜员审核合同(或协议)原件无误并留存复印件后,操作“1311开公司客户—预开户”交易开立账户、产生账号;待资金到位后,操作“1361存单开户”交易打印出“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证实书第一联交客户签收、第二联专夹保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与“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第二联一并保管。
(1)总行金融同业部(含未设立分行地区的分部)、地区直属支行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业务审批单、相关合同或协议开立账户。
(2)金融同业部已设立分行地区的分部及地市分行、省外分行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由分行营业部根据业务审批单、相关合同或协议开立账户。
2.对预留印鉴章进行建库:同一客户号下开立的所有定期非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可共用一套预留印鉴,但须由客户在《同业存放定期账户开立申请书》上注明。客户只需提供一套印鉴卡片,我行首次开立账户时对预留印鉴在验印系统建库,以后开立账户时按共用印鉴卡片的流程办理建库。
3.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开立账户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客户联可由开户柜员采取邮寄的方式寄回,同时在相关签收登记簿上注明邮寄时间、收件人。邮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须在上门服务时由其他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放定期账户开立申请书”上注明,原则上邮寄地址应当为其经营所在地或工商注册地地址。为防范证实书(客户联)遗失风险,我行应在每次邮寄前与客户电话确认邮寄地址、收件人等信息。
二、变更流程 (一)账户信息变更
1. 具体变更手续参照第二章第二点第(一)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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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结算性同业存放定期账户信息变更不需报人行核准或备案。
3. 完成变更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报总行金融同业部备案。
(二)预留印鉴变更
具体变更手续参照第二章第二点第(二)项执行,还需同时出具“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对于多个定期账户共用一套预留印鉴的情况,如该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共用的所有账户均需在验印系统办理变更印鉴手续。
(三)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账户信息或预留印鉴变更手续的,参照上述“开户流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销户(部提)流程
(一)部提流程
1.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正式公函(见附件2—7)说明部提需求,同时提供“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填写“单位取款凭条”(加盖预留印鉴)。
2.同业业务经办人员按照《人民币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部分提前支取审批,并将审批单交经办柜员办理部提手续。
3.经办柜员根据留存底卡联核对“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无误后,通过验印系统对“单位取款凭条”上加盖的印鉴章进行核对。
4.操作“1362存单部提”交易,收回旧证实书、出具新证实书,新证实书客户联的签收参照“开户流程”办理。
5.部提资金只限转入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回款账户”(注意:取款时根据留存的合同或协议逐笔核对“回款账户”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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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户流程
1.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填写“单位取款凭条”(加盖预留印鉴)办理销户手续。
2.经办柜员根据留存底卡联核对“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无误后,通过验印系统对“单位取款凭条”上加盖的印鉴章进行核对。
3.操作“1363存单销户”交易,核对利息无误后转出销户本息。销户资金只限转入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回款账户”(注意:销户时根据留存的合同或协议逐笔核对“回款账户”是否一致)。
4.在验印系统中及时进行印鉴销库,但印鉴卡片实物暂不抽出附销户当日传票。只有金融同业部或分(支)行营销部门出具工作联系函说明“该客户今后不再有业务往来”时,才将印鉴卡片实物抽出附入最后账户销户当日传票。
5.如同业定期存款双方约定的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付息日当天,核对利息无误后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息方式、收款账户转出利息。
6.办理销户手续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销户事项向总行金融同业部报备。
四、日常管理 (一)对账
1.具体对账流程参照第二章第四点第(一)项执行。 2.总行金融同业部(含未设立分行地区的分部)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账事宜;金融同业部已设立分行地区的分部以及分、支行营销的同业存放账户,由分(支)行营业部负责对账事宜。
(二)遗失开户证实书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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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金融机构如遗失开户证实书需支取存款的,应出具正式公函向开户机构申请办理,公函上应注明账户名称、账号、金额、期限、起止日期、遗失原因等要素。
2.我行须派两名工作人员(至少一人为结算人员)上门核实公函的真实性,并在公函上注明“已核实无误”后双人签章。上门核实的人员参照“开户核实流程”。
3.其余操作流程参照第三章第三点第(二)项“销户流程”执行。
第四章 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
一、开户流程
(一)签订合同(或协议)
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版本可参见附件2—3。如需使用对方机构提供的合同版本或对应具体业务实际情况需对我行合同版本进行实质性修改,合同文本需在使用前依照《银行业务类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审查。
(二)开户审批
1. 办理开户审批时填报《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账户(结算性)开户审批表》(见附件2—1)通过运营管理部电子流程审批(附相关合同或协议),审批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事宜。
2. 各分支机构在他行开立结算性存放账户还须按照我行《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户获得本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
(三)办理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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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其他银行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并预留印鉴后开立账户。异地分支机构因缴存头寸需要在其他银行开立存放同业账户时,因其他银行“最低余额(或日均余额)”要求可选择另行开立一个固定存期账户,但双方应在头寸寄库协议中明确“最低余额(或日均余额)”,该账户纳入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
(四)开立内部账户
开户完成后将开户申请书回执联交分(支)行营业部开立内部账户。
二、变更流程
按照其他银行要求提供相关变更资料,如涉及户名、单位负责人的变更应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通过运营部电子流程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备。 三、销户流程
(一)按照其他银行要求提供相关销户资料,并在完成销户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户事项通过运营部电子流程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备。
(二)销户后将销户申请书回执联交分(支)行营业部撤销内部账户。
四、对账
(一)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往来对账,应与其约定对账的期限和方式,无相关约定的,对账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
(二)对账人员应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开户行及时取回对账单,并最迟于次日完成对账。
(三)分(支)行结算专管人员每季对所辖支行所有存放同业账户进行一次面对面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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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
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只能由总行相关部门开立,具体操作流程参照运营管理部内部操作流程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操作流程未尽事宜参照《银行会计结算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版)第二十三部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和第三十二部分《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执行。
二、对于本操作流程下发前已开立的存量同业存款账户,各级机构应进行全面自查,如不符合本流程规定,应当及时进行销户或按首次开户规定补充开户手续。
三、本操作流程由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四、本操作流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银行会计结算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版)第十八部分《存放同业账户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同时废止。
附件2—1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账户(结算性)开户审批表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机构号 28
申请时间 同业账户类型 结算账户性质 存款机构全称 拟存金额(万元) 拟存利率 申请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总行主管行领导: 签章: 年 月 日 □同业存放账户 □存放同业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拟存期限 开户事由 总行运营管理部: 签章: 年 月 日 总行行长: 签章: 年 月 日 注:同业存放账户只须审批至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存放同业账户按额度或用途审批至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或总行主管行领导、行长。
附件2—2—1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放账户(非结算性)开户审批表
(金融同业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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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号: 申请机构名称 同业存款类型 开户银行全称 交易对手方全称 拟存金额 拟存利率 申请开户事由 备注 经办 中台审核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申请时间 拟存期限 总行金融同业部意见 总行行领导意见 主管行长 行长 董事长
附件2—2—2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放账户(非结算性)开户审批表
(分、支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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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号: 申请机构名称 同业存款类型 开户银行全称 交易对手方全称 拟存金额 拟存利率 申请账户类型 审批单有效期 申请开户事由 备注 经办 部门负责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意见 总行金融同业部意见 总行行领导意见 拟存期限 分(支)行负责人 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主管行长 行长 董事长
附件2—3
人民币同业存款合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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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报合规部法审。
附件2—4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同业开户业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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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核实同业开户证明相关信息,被查询银行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对查询银行要求核实的内容进行确认。
一、商业银行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进行查询时,应输入的查询内容及格式为: 1.开户申请人全称: 2.负责人姓名: 3.营业执照编号: 4.金融许可证编号: 5.税务登记证件编号: 6.拟开立的账号:
7.申请开立账户类型(结算账户/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
8.申请开立账户用途:
二、被查询银行(法人)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进行查复时,应输入“我行同意开立该账户”或“我行未同意开立该账户”,不得输入其他无关内容。 附件2—5
同业存放定期账户开立申请书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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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单独印制
附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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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函
:
我行(或部门)因上门开立同业存放账户(户名: )的需要,须从贵行(部)领取空白印鉴卡片 套,拟于 年 月 日归还,具体经办人如下: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请协助办理为感!
分(支)行(或部门)盖章:
(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印鉴卡片号码
附件2—7
同业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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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行:
我单位(全称) , 因 原因,需将在贵行存入的定期存款申请办理(□部提 □提前销户 )手续。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 ,开户证实书号码 ,存期 ,起始日期 ,存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
我单位承诺以上事项真实有效,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本单位负责。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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