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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什么

来源:华佗健康网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人的诉讼义务有:

1、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义务辩护人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法帮助其行使有关法律诉讼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出庭参加诉讼,提出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的义务辩护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权;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上述行为,我院将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为当事人作出最适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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