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民事二审原告撤诉后,一般是不能再次起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2、行政诉讼《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36条: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
3、刑事诉讼
(1)案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第18: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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