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拘在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机关通过网上通缉等方式追逃。在刑事司法中,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刑拘在逃的人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后才能确定其是否有罪,所以刑拘在逃的人不一定有罪。当然既然已经被机关追逃,建议相关人员还是找到机关投案自首或者说明情况更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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