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皖政办〔2011〕46号
各市、县,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680元。
马鞍山市:市区900元,当涂县720元。
淮北市:市区800元,濉溪县68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80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680元。
芜湖市:市区80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680元。 铜陵市:市区800元,铜陵县680元。
宣城市:市区800元,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720元,泾县680元。
蚌埠市:市区75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680元。
滁州市:市区75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680元。
巢湖市:市区75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68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75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680元。 安庆市:市区750元,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68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75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680元。
亳州市:市区720元,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680元。 宿州市:市区72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680元。
阜阳市:市区720元,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680元。 六安市:市区72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10.6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7.1元。
马鞍山市:市区9.4元,当涂县7.5元。 淮北市:市区8.4元,濉溪县7.1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8.4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7.1元。
芜湖市:市区8.4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7.1元。
铜陵市:市区8.4元,铜陵县7.1元。
宣城市:市区8.4元,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7.5元,泾县7.1元。
蚌埠市:市区7.8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7.1元。
滁州市:市区7.8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7.1元。
巢湖市:市区7.8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7.1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7.8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7.1元。 安庆市:市区7.8元,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7.1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7.8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7.1元。
亳州市:市区7.5元,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7.1元。 宿州市:市区7.5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7.1元。
阜阳市:市区7.5元,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7.1元。 六安市:市区7.5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7.1元。
安徽省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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