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11-03-22
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1年3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1年3月18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桐、沈国权、杨鹰彪
2011年3月22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袁桐
签字: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杨鹰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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