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可以简化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并便于达成交易、便于履约。
例如:CIFBOSTON这个贸易术语,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中文译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其含义主要是指卖方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运输保险费,目的港是波士顿。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提供出口许可证。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自货物在出口地装船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这样,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划分清楚的情况下,就便于双方履行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名称 中文 解释 F组贸易术语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常考) 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 清关 手续。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FAS 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 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FCA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常考) 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 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C组贸易术语 指定目的。。。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CIP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常考) 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但是,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 运输 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CPT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常考) 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常考)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CFR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常考) 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E组贸易术语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EXW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D组贸易术语 “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 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 货运 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DDP 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港) 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 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 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 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 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DAF 边境交货 (……指定地点) 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 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
二、三种贸易术语之间的换算
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之间的换算公式:
1. FOB价换算为CFR价或CIF价。
CFR=FOB+F(运费) CIF=[FOB+F(运费)]÷[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2。CIF价换算为FOB价或CFR价。
FOB=CIF×[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F(运费) CFR=CIF×[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3.CFR价换算为FOB价或CIF价
FOB=CFR—F(运费)
CIF=CFR÷[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在具体业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A。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通则》以“报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B.FOB方式中的船货衔接问题
《通则》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C.CFR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D。《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FOB相近,但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E.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术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A.以FOB方式成交,纪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常见的FOB术语的变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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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 Trimmed (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B。以CFR和CIF方式成交.需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CFR和CIF术语的变形相类似、以CIF为例,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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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 Ex Ship’s Hold (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F。象征性交货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
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1 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2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3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
4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5 产地证不早于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6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7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8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9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具体介绍
各种单据签发日期应保持合理, 符合逻辑性及国际惯例。
1。汇票是根据开立的,所以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日期,且不能先于提单日期,以符合先发货后收款的一般交易原则。
2。商业的日期一般可早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但必须在交单日期内. 海关 的签发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形式日期应先于装运日期;领事的日期不得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以满足其提出办理进口手续或出口报价的需要。
3.提单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装运期,也不得早于规定的最早装运期。
4.保险单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5.装箱单、重量单日期应等于或略迟于日期,但不得早于日期.
6。一般产地证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书号码和日期须按正式商业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日期。
7。为确定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才装船,商检证书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
8.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9.受益人证明或声明往往在装船后出具.因此,其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0。船公司证明证实船籍、船龄、航程的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运费收据日期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指FOB,CFR,CIF。三者的异同点见下表:
相同点 卖方 买方 (1)装货,通知对方(2)出口手续(3)交单 (1)接货 (2)进口手续 (3)受单,付款(4)出口国装运港交货,费用,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5)都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即运输方式相同 不同点 FOB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CIF CFR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CIF与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为:
交货地点不同 运费不同 保险费不同 CIF 装运港 CIP 各种运输方式 双方约定 承运人控货时 各种运输险 适用运输方式不同 水运 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船舷 水上运输险 装运港—目的港(水运) 交货地点-指定目的地(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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