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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评价的理解及审核要点

来源:华佗健康网
对ISO14001:2004标准4.5.2条款的理解及审核要点

文/杜云雁

ISO14001:2004标准的4.5.2条款——合规性评价:

4.5.2.1 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以定期评价对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组织应保存对上述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4.5.2.2 组织应评价对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这可以和4.5.2.1 中所要求的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另外制定程序,分别进行评价。组织应保存对上述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该条款是从ISO14001:1996标准中4.5.1中分离出来并加以完善的。

1、ISO14001:1996标准与ISO14001:2004标准要求的差异 ISO14001:1996标准4.5.1条款中只要求定期评价环境法律法规遵循情况;ISO14001:2004标准4.5.2条款中不仅要求定期评价环境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还要求定期评价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且要求保存定期评价的记录。

2、评价的内容 ISO14001:2004标准及ISO14001:1996标准在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内容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ISO14001:2004标准中增加了4.3.2b条款“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这要求组织应明确与每一(类)环境因素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其作为评价重要环境因素、制订(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即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及应急准备与响应)、评价法律法规及要求的符合性的依据。 大多数组织在按照ISO14001:1996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时,往往在咨询机构的帮助下开展法律法规的确认和收集工作,一般形成一张“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及“法律法规摘录”。现场审核时,当审核员看到一张环境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也就认为符合4.3.2条款的要求了,而此时组织往往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一旦审核结束,咨询机构离开,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持,更谈不上持续改进了。实际上,对ISO14001:2004标准4.3.2标准的审核,不仅要求审核员应看到一张“环境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还应确认组织是如何将这些要求应用于其环境因素的管理的,即形成一张“环境因素与法律法规要求对照表”(如表1所示)。在形成这张表的过程中,组织将会对法律法规要求有相当程度的掌握。现场审核时,这张表将是组织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即使认证结束后,咨询机构离开,组织仍然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重要)环境因素实施管理。

表1 环境因素与法律法规要求对照表 序号 环境因素类型 法律法规及要求名称 具体要求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 危险废物的(产生)废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 ┉┉ ┉

相应的,组织在按照ISO14001:1996标准进行定期评价环境法律法规遵循情况时往往是对某一个环境法律法规进行评价,评价工作不深入,仅停留在表面上,评价工作的输出往往是一张“环境法律法规评价表”(如表2所示)。

表2 环境法律法规评价表 序号 1 2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符合性 符合 ┉ 组织在开展ISO14001:2004标准的合规性评价时,应将(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控制的过程和结果与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相对照进行评价,此项评价工作应在4.3.2b的基础上进行。若组织4.3.2b的工作做得简单而有效,那么按照“环境法律法规及要求评价表”(如表3所示)进行法律法规及要求的评价将是卓有成效的。可以看出,表3是表1的延伸,在表1的基础上增加了“目前管理状况”及“符合性”两个栏目。对于表1中所确认的所有环境法律法规所对应的具体要求都应被评价到,不应有遗漏。

表3 环境法律法规及要求评价表 序号 环境因素类型 1 危险废物的(产生)废弃 法律法规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具体要求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目前管理状况 2005年与江苏大运有限公司处置签订漆渣及废矿物油的处置合同,该公司提供了江苏省环保厅颁发的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符合性 符合 2 ┉┉ ┉┉ ┉┉ ┉ 此外,对其他要求的评价(如顾客要求,周围居民的要求等),也是容易遗漏的一个方面。

3、评价的周期 组织应在(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的结果出来后,及时对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合规性评价,如:当处理完一批危险废物,对照法律要求进行评价或污水处理站监测污水BOD、COD及Ph值后,对照排放标准要求进行评价。

标准要求进行定期评价,但对于不同的环境因素及法律法规要求,其评价的周期亦各不相同。若组织的污水处理站配置了在线监测仪,其监测和测量活动时时都在进行,则其评价的周期就是连续的;而对于产品中重金属含量要求(顾客所提出的要求),其监测周期为一年一次,则其评价的周期也为一年一次。第三方认证审核时,应把握的底线为每一项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每年至少应被评价过一次。

除了定期评价外,也有不定期评价的需求。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及时开展不定期的合规性评价工作:

A、环境因素发生变化;

B、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 C、(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措施发生变化;

D、其他情况,如重要环境影响的岗位人员发生调整,组织机构发生较大变化等。 当然组织在按照标准4.5.1的要求实施监测和测量活动,得出监测和测量的结果后应及时进行评价,此时评价的准则可能是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也可能不是(如运行准则,环境目标指标等)。所以,有些组织将开展4.5.1活动后进行的评价活动来代替4.5.2所要求进行合规性评价活动是不妥当的。4.5.2所开展的合规性评价活动与4.5.1监测和测量后的评价活动有部分内容是相同,但也可能有所区别。

4、评价的方式方法 以往组织在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时往往只采取文件和记录评审的方法,即根据有关监测数据及报告来评价法律法规及要求的符合性,这种方法有较大的局限性。为确保合规性工作的有效开展,准确评价组织法律法规及要求的符合性,组织可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方法的结合:

A、现场审核(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对环境控制设备设施的检查和巡视。如:现场检查危险废物的分类贮存场所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现场检查一般固废贮存区中是否混入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 B、对文件和(或)记录评审,包括对项目或工作的评审。如:评审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商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利用及处置的项目是否包括组织的危险废物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的规定);检查某一次危险废物的处理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评审组织的新改扩建项目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C、与相关人员面谈。如与废物分类管理人员交谈,确定其危险废物分类的准确性;与污水处理站监测人员交谈,了解其对相关排放标准的掌握程度;与操作或管理人员以及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交谈,了解其对事故应急预案的掌握程度。

D、根据样品分析或试验的结果进行评价。如:在锅炉烟囱处取样分析检测烟尘浓度,在污水处理站取放流水进行分析检测其BOD浓度等。

组织在开展合规性评价时可采取单独进行的方式,也可结合内审、管理评审、健康和安全评价或检查、质量保证检查等方式进行。组织在开展合规性评价时可就环境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分别进行评价,也可合并在一起进行评价。

5、评价人员 组织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的人员既可以是实施(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管理的人员,如污水站操作人员,锅炉房管理人员;也可是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管理人员,如管理部工作人员等;当然也可由两者相结合实施。但无论由哪种人员来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人员的能力应得到充分的保证,都应具备适宜的法律要求及相关应用的知识。

6、第三方审核要点 认证机构在对组织实施第三方认证时,第一阶段审核,应关注:组织是否已经建立了合规性评价的程序来定期评价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程序的规定是否符合5W1H(即规定为什么做,由谁做,在哪儿做,何时做,做什么,怎么做)的要求;是否有合规性评价的记录。同时,收集组织在主要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

方面的遵循情况的证据(如环评报告,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水、气、声监测报告、危险废物处理合法性等),以确认组织的守法情况。 第二阶段审核应重点关注组织:

A、是否按照程序的规定(人员、周期、项目、方法等)来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 B、通过面谈,确认评价人员是否具备开展合规性评价的能力;

C、抽查评价记录,确认是否针对所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了评价; D、抽样检查组织针对具体法律法规要求所开展的守法性评价实例,以确认其评价活动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E、结合现场审核的情况,确认组织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与组织所开展的合规性评价的一致性,从而确认其合规性评价工作的有效性。如:现场审核时发现危险废物分类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的分类要求不甚了解,而且现场有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贮存区的现象,而组织在危险废物的分类及贮存方面的评价都是符合的,这说明组织开展此类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不高。在现场审核时应采用面谈、查阅文件资料及记录、现场观察、重新监测等四种方法来收集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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