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稿)
绍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稿)
为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确保对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反应迅速、决策正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加强农产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地及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把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县农业局,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协作。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科学妥善作出处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农业生产产的因素引起食用农产品污染、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相关活动中突然发生环境安全和使用安全事件,造成大量社会公众伤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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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事故分级
按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分为三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一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10个以上镇级行政区域,超出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处置能力的;或一次食用农产品中毒事故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含3人);或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农产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认定。
(二)较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二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3个以上10个以下镇级行政区域的;或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3人以下)的,超出事发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较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认定。
(三)一般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三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3个以下镇级行政区域,对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或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一般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认定。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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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农业局成立绍兴县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各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并负责与“绍兴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沟通和联络。
(二)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县食安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
由县农业局办公室、农发科、人教科、政法科、水产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渔政站、农技总站、畜牧兽医局、水技站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参加。
(四)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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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车辆及相关物资。
农发科:负责具体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按指挥部要求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人教科: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原因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分析报告;对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政法科:负责对引发农产品质量事故违法行为查处的组织与协调,提出查处结果报告。
水产科: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参与对引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渔政站:依法开展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参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农技总站:负责粮食、油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水技站: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农产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评估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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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管理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事故监测
全县建立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县农业局负责开展全县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
(三)预警
农业专家应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四)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2、报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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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或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
(2)10人以上群体性农产品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安全事故。
3、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
(2)农产品检验机构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单位;
(3)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
4、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对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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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各镇、街及滨海工业区应在2小时内向县农业局报告。县农业局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6、报告时限要求
发生二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当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农业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农业部门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发生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当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农业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业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的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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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10、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举报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谍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六、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一级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级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省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县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二级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较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县应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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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三级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报县政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县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水平时,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七、信息发布
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应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征得县政府的同意后,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的镇、街以及滨海工业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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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一、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的镇、街及滨海工业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抄送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镇、街及滨海工业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在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九、应急保障
(一) 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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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及滨海工业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确定一名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利用传真机、互联网和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二)应急队伍保障
县农业部门及局属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准确、高效。
(三)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队伍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研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四)物资保障
各镇、街及滨海工业区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五)宣教培训
各镇、街及滨海工业区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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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其它事项
(一)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
(二)各镇(街道)、滨海开发区农产品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应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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