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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般及电气火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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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般及电气火源措施

(1)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对一切非生产必须的热源,要坚决禁绝。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防止它的发生或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2)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3)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4)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深度小于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井下(非煤层中)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煤层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6)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7)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

(8)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9)井下供电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10)掘进工作面实行“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和“综保”掘进配套设备。

(11)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12)高分子聚合材料制品,如风筒等,容易因摩擦而积聚静电,当其静电放电时,可能引燃瓦斯、煤尘或发生火灾。因此井下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Ω,并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13)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14)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15)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16)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17)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才可入井。

(18)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物品碰穿,以及注意电缆的受潮、老化等。

(19)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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