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侵财犯罪引起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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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 假财犯鼎 I 刘质军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安达151400) ;之锋才罘讨 侵财犯罪是当前一种多发性犯罪. 它一直左右着刑事案件的升降.影响社 会治安的稳定.也是我们国家多年来打 犯客体上及主观故意上有所区别.但两 者更易混淆之处在于:如何理解“强拿硬 拿硬要,就是基于财物所有人不愿交出 财物,行为人通过强拿硬要这一手段占 有财物。而此案中张X是在胡XX自愿交出 要或者任意占有公私财物”这种情形,行 为人以这种形式实施寻衅滋事的危害行 击的重点.面对多发的侵财犯罪,打击是 财物的情况下占有财物的,不存在强拿 必然的态势,但能否做到罚当其罪更是 刑法价值的体现。 我院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基本 案情是这样的:2006年3月30日上午8时 许,犯罪嫌疑人张X和朋友耿XX、刘XX在 昌五客运站等车准备来我市。在此期间, 恰逢本省双城市的村民胡XX与昌五客运 站的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并撕扯到一 起,犯罪嫌疑人张X过去将二人拉开后。 通过交谈得知胡XX也在等车欲到我市办 事。于是胡XX与张X等人一同登上了开往 我市的客车。在车上。张x对胡×x说:“你 刚才欠我个情,我不拉仗你就挨揍了.你 得请我。”并吹嘘自己在“黑道”上如何混 得开.胡XX答应请客。车到了我市,胡XX 将张X等三人请到一家小吃部,点完菜, 胡XX起身倒酒时,张X看见胡XX手上戴 了一枚方形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 240.O0 元) 便说:“你的戒指挺好,拿给我看 看”.胡XX摘下戒指递给了张X,张X将戒 指戴在自己手上说:“借我戴两天”,胡XX 忙说:“那能行吗?”张X说:“我想要谁的 东西.就要谁的东西,你愿上哪告就上哪 告去”。然后转身就向门外走,等胡XX结 完账追出门外时.张X等人已乘出租车走 了。 此案公安机关是以张X涉嫌抢劫罪 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的,而我院审查批捕 部门是以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的。在审 查起诉环节,对张X的定性问题出现了以 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X的行为应定抢 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X的行为应定抢 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X的行为应定寻 衅滋事罪。 纵观本案.笔者趋于肯定第三种观 点。 首先.肯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以暴 力威胁劫财”的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 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具不能抗拒 的办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表现上、侵 为时,其行为对象亦针对一定的公私财 物,且伴以一定的强制性举动.从表面上 易使人感觉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差别不 大,但从实质上看,其区别还是明显的。 具体表现:其一.抢劫罪是复行为犯。即 包含侵犯人身行为和侵财行为,前者是 犯罪的手段行为.后者是犯罪的目的行 为,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物;而 行为人以“强拿硬要或任意占有公私财 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罪.只实施了夺 取一定财物的行为.而不存在侵犯人身 的行为,即便行为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尚 未达到抢劫罪中手段行为的强度。且其 行为对象只是针对财物而言。其二。行为 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其目的在于非法强 行占有一定的财物,这也是将其划属侵 财犯罪的根据之一:而寻衅滋事罪是一 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人的目的 在于惹事生非、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耍 个人威风.本案中张X既没有当场实施暴 力,语言上也没有达到以暴力相威胁,致 使胡XX在精神受强制下不敢反抗。谈 胡XX精神受强制只是主观推断、臆想,从 胡XX结完账追赶张X这一行为来看, 胡XX是敢于反抗的.因此不能定张X构成 抢劫罪 其次.张X的行为不构成“没有暴力 公然夺取”的抢夺罪。抢夺罪是以非法占 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寻衅滋事 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的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行为是为了寻求刺激.耍个人 威风,抢夺罪却不出于上述动机。本案 中。张X扬言:“我想要谁的东西就要谁的 东西,你愿哪告就上哪告去”,然后转身 往门外走去.这一行为也不符合公然夺 取的特征,张X是以借看为名,使胡X主动 交出财物。这实际上对胡XX的戒指已有 所控制。另外.抢夺罪的所取是“夺”即 “取”。夺取是瞬间完成的,而本案中的戒 指是先行取得并非夺取,因此张X的行为 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通过分析案情,笔者认为张X的行为 应构成“滋事生非、强拿硬要”的寻衅滋 事罪。当然.否定的观点认为。既然是强 硬要这一情形,当然也没有扰乱社会秩 序,因此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这种理 解是片面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 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 或者进行骚扰破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 为。从本案看张X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 的构成要件。第一.张X的行为侵犯的是 公共秩序,“小吃部”不管大小。都是一个 公共场所,而公共秩序是国家法律确定 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共同遵守的 生活准则,张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 下,以生硬的态度索要他人财物,势必扰 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第二,张X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 生非,强拿硬要.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刑法第二百九三条 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所谓“强拿硬要”是指以蛮 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 品以及他人的财物: 晴节严重”主要是 指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多次强 拿硬要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 等。本案中的张X看见胡XX手上戴有一枚 金戒指,便以借看为名,戴在自己手上不 予归还,当胡XX表示不同意时.张X以“我 想要谁的东西就要谁的东西”的蛮不讲 理的态度强行将胡的戒指拿走,符合本 条规定的“强拿硬要”这一特征,且该戒 指价值人民币3 240元,数额较大。属情 节严重。第三,张X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寻 衅滋事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 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 发泄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寻求刺 激.开心取乐。等等。本案中的张X逞强好 胜.强行将胡的戒指戴走,并扬言:“我想 要谁的东西就要谁的东西.你愿哪告就 上哪告去”,以显示自己的威风。积极追 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符合寻衅滋事罪 的主观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张X的行为 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 是罚当其罪原则的体现。口(编辑/穆杨) 活力2009.3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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