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县工商行政管理政务信息查询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务信息查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查询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政务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局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密切配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下列信息查询服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及有关;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情况;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
(六)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案及其处置情况;
(七)重大群体性消费申(投)诉热点的处理结果;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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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十)对外服务承诺情况;
(十一)其他可提供查询服务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下列信息的查询申请必须报经本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密领导小组批准,且只能对可知晓信息的相关人员和利害关系人提供: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原则,应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发布到昆明红盾信息网外息平台及云南省信息公开网站呈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子网站上,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信息查询:
(一)到本局办公室现场查询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归档规范性文件;
(二)通过昆明红盾信息网(http://www.kmaic.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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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查询;
(四)通过电子信息屏、触摸屏、信息公告栏查询;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已移交档案室的企业登记书式材料、规范性文件查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我局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七条 县局内设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熟悉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负责解答“12315”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公众查询事项。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拟定回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申请查询人回复并将处理情况反馈12315指挥中心。
第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查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不属于依申请查询范围内的应说明理由,不属于工商业务范围的应告知其他查询方式。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查询服务时间按收到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依申请查询的办理程序:
(一)依申请查询的受理部门为县局办公室;
(二)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查询的,由县局办公室受理,并根据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查询的内容、事项直接分配给相关部门办理,并按查询人的要求方式回复,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申请查询的对应方式回复,完成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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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涉及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批量数据信息查询时,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信函,并说明查询理由和数据用途,由县局办公室受理,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信息查询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查询义务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四)违规提供不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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