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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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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 【公布日期】2009.08.03 • 【字 号】浙水保[2009]62号 • 【施行日期】2009.08.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09〕62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为适应我省水行政管理改革要求,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在取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评估的基础上,现就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

(一)省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须由乙级以上(含乙级)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编制。所有在我省从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持证单位需在我厅登记备案。

(二)参与编制的编写、校核、审查的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编写人员不得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所有在我省从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持证单位人员需在我厅登记备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写格式、内容及相关图表的要求按照《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审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审需由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向我厅或委托的单位提出评审申请时,需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2本及申请批复文件(同时可作为行政许可受理的申请文件)。

(二)我厅受理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公路项目将同时告知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的技术评审(预审)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退回建设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水土保持方案退回的原因及修改、补充要求,直至初审合格。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不具备编制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格;

2、明显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章节内容不全,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

3、未能提供相应文件说明该项目可开展前期工作。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初审合格后,由我厅或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技术评审(预审),我厅派员参加。 (一)技术评审会议要求

1、技术评审会由我厅或委托的单位主持,公路项目技术评审(预审)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技术评审会以下人员必须参加: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主体工程设

计单位主设人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单位说明,未作说明而上述人员没有到会的,评审会将推迟召开。

3、技术评审会将针对项目性质、特点、技术要求及所在区域环境,成立由3-5名相应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专家人选从我厅公布的专家库中分专业选取。技术评审会前,须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将初审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交评审专家评阅,专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审核,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4、技术评审会一般应安排查勘现场。现场介绍由编制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和主体设计单位补充。因故不能查勘现场的,须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并提供现场录像和照片作为辅助介绍。

5、技术评审会须提供主体工程相关设计文件,会场悬挂大比例尺工程图件,以便参会代表查询。会上须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采用多媒体进行汇报。 (二)技术要求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评审将不予通过:

1、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情况与水土保持方案内容明显不符,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 2、工程的土石方综合利用不清楚,取弃土场不明确;

3、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危害评价深度不足;

4、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危害;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方法不准确,费用明显不符合实际。 (三)评审意见

1、评审意见初稿由专家组组长负责草拟,在评审会讨论修改,形成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应表述清晰、规范、全面,修改意见应具体、明确。

评审专家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由专家投票决定,每位专家一票。 2、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实行专家评分制,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的专家评分结果每半年在水利厅网站上公布。

3、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结果分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个档次。 (四)处理意见

同一编制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初审退回一年内达到2次,基本通过一年内达到3次的,整改六个月,期间我厅不受理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通过的,需再次组织评审,不通过一年内达到2次的,整改六个月,期间我厅不受理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复核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在报我厅办理行政许可(公路项目在报交通厅出具预审意见)前,应由专家组组长(也可指定其他专家组成员)进行复核,并由我厅或委托的单位确认是否修改到位;没有达到评审修改要求的报告书(报批稿)退回继续修改,达到评审修改要求的报告书(报批稿)按我厅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要求报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水政〔200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和咨询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05〕10号)、《关于公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浙水保〔2005〕12号)即时废止。

市、县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评审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管理执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的相关规定。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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