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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试行)

来源:华佗健康网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

(试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 6 第一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6 第二节 区县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10 第三节 乡镇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 14 第四节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驻守人员工作职责 ......... 17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8 第一节 防治规划、防灾方案 .............................................. 18 第二节 调查评价 .................................................................. 20 第三节 监测预警 .................................................................. 22 第四节 搬迁避让 .................................................................. 27 第五节 工程治理 .................................................................. 32 第六节 危险性评估 ................................................................ 39 第七节 应急救援 .................................................................. 41 第八节 责任认定 .................................................................. 51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五章 附则................................................................................... 57 附表 ................................................................................................... 58 附录 ................................................................................................... 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因工作不当、失职、违纪、违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确保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地质灾害的防治是各级的共同责任,在各级、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各级为主的管理。

各级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

由各级负责组织防治工作,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防治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当前地质灾害防治要加强对一些不合理的工程建设等人为经济技术活动的监管和,防止或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产生,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地质灾害,根据调查评估,需进行监测的就进行监测,需搬迁避让的就搬迁避让,需治理的就进行治理。

(四)群专结合、群测群防原则:地质灾害防治既需要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更离不开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指导和支持。坚持群专结合,就必须做好地质队员驻守工作,确保做到监测有效、预警科学、处置及时,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效果。

(五)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开展防治工作必须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采取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多种方法及包括法律的、组织的多种措施,综合防治地质灾害。

(六)齐抓共管、共同防治原则: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涉及面广,必须各级、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共同防范,才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构建以为主体、部

门具体实施、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参与的共同防治新局面。

(七)依法依规、尽职免责原则:按照刑事、行政责任追究“过错问责”的法治原则,在事故调查处理时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尽职免责”原则,对负有地质灾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了其监督管理职责,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救援四大方面,要按“四重”网格化管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

地质灾害防治的各个工作环节必须以国家及市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在工作过程中应做到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 各级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分别列入各级的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第六条 地质灾害处置程序:接到群众报灾、发现或发生地质灾害后,乡镇(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

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区县国土部门,当乡镇(街道)无法判定或处理时,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应组织专家、驻守地质队员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配合乡镇(街道)进行处置,判定是否是地质灾害、是否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分析地质灾害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置意见、确定防灾责任单位,由防灾责任单位确定责任人并具体组织实施后续处置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第一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搬迁避让工作;

(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其后期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应急救灾工作。

(六)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优秀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防灾方案的编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置建议;

(二)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综合研究; (三)参与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规范并贯彻实施; (四)承担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五)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六)做好应急资料准备工作,为现场应急工作和专家会商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及时开展相关区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趋势预测;

(七)开展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等技术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有关的应急值守、灾情汇总及上报;

(八)技术指导区县级相关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地调局安排涉及地质灾害的专项项目; (十)负责区县申报市级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检查等。

第九条 市三峡地防办(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调查、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议书的提出;

(二)对三峡工程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进行全面规划,结合三峡工程建设,为各级及有关部门分期分批逐步建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三峡工程库区专业队伍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对库区地质灾害点建立专业队伍为主的监测网点,对库区地质灾害点建立群测群防为主,并与专业队伍指导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监测网点,为及有关部门提供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为减灾防灾预案的编制、修编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四)以三峡工程库区为基地,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为科研、教学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及防灾减灾方法技术范例;

(五)指导协调全市搬迁避让工作;

(六)负责地质灾害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后期维护实施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条 区县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组织各责任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二)负责区县群测群防体系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及简易应急处置工程,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下级上报的险情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群测群防年度工作总结;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

(四)组织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并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维护工作;

(五)会同同级建设、财政、救灾、民政、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煤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批准后公布;

(六)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保障体系,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及时确定灾害规模、受威胁对象以及必须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等。情况危急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

第十一条 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工作,对群测群防员或乡镇(街道)上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实地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负责拟定本区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应急抢险预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及“群测群防”的宣传、培训 工作;

(四)负责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避让、监测等有关技术指导工作;

(五)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节 区县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二)建立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按“四重”网格化管理开展群测群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群测群防体系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防灾演练,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群测群防体系运行经费;

(三)负责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制度,制定临灾避险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动态跟踪掌握灾害监测情况,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和预报预警工作,牵头做好监测员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搬迁避让工作; (五)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六)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安置灾民,作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之内报告市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七)负责足额建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质量监督。

(二)市政主管部门:

组织对各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市政设施的巡查、排查和监测,将影响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各类垃圾处理场监测,防止垃圾场垮塌引发灾害;当地质灾害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三)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和监测工作;组织监测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并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负责各类交通设施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护日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交通、航运。

(四)水利主管部门:

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负责水文、水情分析预测,发现洪灾险情,及时向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通告情况,帮助区县(自治县)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移民主管部门:

负责移民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责成项目业主落实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规避在地质灾害威胁区及周边选址;负责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重点做好巫山、奉节、云阳、万州、开县、彭水、酉阳的移民迁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移民迁建项目业主,对移民迁建涉及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保护;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移民迁建区、迁建设施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六)工业经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协调配合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职责,加强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工业企业、各类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的巡查、排查工

作;发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时,责令工业企业、矿山开采企业限期整改;负责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组织矿山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民政主管部门:

协助区县(自治县)调查核实灾区房屋损失,灾民生活情况;协助区县(自治县)做好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帮助区县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规定给予重灾户救济补助;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八)成铁重庆办事处:

组织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工作;当地质灾害威胁到铁路和火车站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迅速恢复铁路交通。

(九)机关:

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十)卫生主管部门:

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助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十一)气象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

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定期发布全市山体滑坡等级预报,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十二)财政主管部门:

负责筹集调度防灾救灾资金,确保防灾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十三)监察部门:

依法负责对和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地质灾害监管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和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节 乡镇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事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落实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及汛后核查工作,开展日常实地巡回检查,发现疑似新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报请国土部门组织专家或驻守地质队调查确认;

(二)组织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动态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收集上报隐患点监测记录和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组织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临灾避险工作,发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前兆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和国土部门报告;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威胁情况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对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简易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四)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和单点防灾预案,及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五)建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应急队伍,确定村级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完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两级群测群防网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监测员进行管理;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计划,开展隐患点应拆未拆房屋的督促拆除工作;

(七)保护、维护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治理等专用设施,及时更换损毁的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简易监测设备;

(八)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时及时组织足够力量赴现场应急处置,同时向上级和国土部门速报,应急处置完成后再行开展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在乡镇(事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本村(居)委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确定群测群防员,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好对群测群防员的监管;

(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四)及时劝阻和举报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情况;

(五)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监测标志和隔离带(周界桩)等设施;

(六)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立即向乡镇(事处)报告,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

第十六条 片区负责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一)片区负责人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担任;

(二)全面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

(三)指导、管理和监督群测群防人员做好巡查、排查和群测群防等各项工作;

(四)组织做好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工作; (五)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工作; (六)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做好其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周边区域的巡查和的日常监测预警工作,认真做好监测数据记录,利用群测群防手机上传至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信息系统,发现险情或灾情立即发出警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二)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宣传隐患点规模、类型和有关重要事项,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向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发放避灾明白卡,规定预警信号,配备预警器具,落实并熟悉临时避灾场所和撤离路线,告知本隐患点临灾报警信号、应急转移路线和避灾

安置地点,每逢重点防范期来临时,提醒点上群众加强防范;

(三)及时劝阻和举报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情况;

(四)积极协助和配合搬迁避让工作; (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六)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监测标志和隔离带(周界桩)等设施;

(七)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危急情况下可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要协助村(居)委会、乡镇(事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节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驻守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工作职责:

(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驻守区县,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日常培训、演练和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协助区县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测绘、应急监测和排危抢险等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四)做好其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工作职责:

(一)配合驻守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

和核查工作;

(二)配合驻守乡镇(街道)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防灾预案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对乡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四)指导驻守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五)配合驻守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为应急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协助乡镇(事处)编制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监测预警措施;

(七)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一节 防治规划、防灾方案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组织制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是依法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区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实际,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

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定期对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高规划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分析;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极易发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区县国土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区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批准后公布。

乡镇(事处)应根据上级制定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和发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二十五条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点分布、地质灾害等级及发展趋势预测;

(二)根据水文、气象等预测情况确定的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的直接威胁区域、威胁对象; (四)重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质灾害险情等级;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

受长江三峡库区水位影响的地质灾害,应将水位升降期确定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第二节 调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工作,是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各级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同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包括调查、排查、核查等,本手册特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出资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第二十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应由具有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勘查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排查核查技术要求,并监督和指导区县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排查工作。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国土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调查、排查核查技术要求,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和排查核查工作。区县(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水利、交通、安监等部门应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国土部门要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和衔接,落实调查工作经费,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国土部门应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等方式确定调查工作的承担单位,承担调查工作的单位应该按照合同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成果及资料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应按年度实施,每年汛

期前各区县(自治县)应完成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由区县(自治县)统一组织安排,区县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排查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排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地质灾害防灾工作需要,组织专业地勘队伍开展全市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由区县国土部门直接委托驻守区县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承担,承担排查工作的单位应该按照合同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排查核查工作,并对排查核查成果及资料负责,同时及时配合区县国土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数据库的建设、更新与维护。

第三节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七条 监测预警是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制定防灾预案、落实专人或专业单位进行监测,当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预报的一种防灾方法。

第三十 按监测人员、监测要求、精度等的不同,监测预警可分为群测防监测和专业监测两类。

群测群防监测是由受威胁群众为监测人员开展的简易监测工作,包括简易地面形变监测、宏观巡查等精度相对较低的监测。

专业监测是由专业监测单位技术人员采用专业监测设备开展的监测工作,包括地面形变监测、地下水监测、地应力监测、深部位移监测等精度相对较高监测。

第三十九条 所有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纳入本区

县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同时对其中稳定性差,对人口聚居区、学校、集镇和重大工程等构成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除开展群测群防外,还应据需要实施专业监测。

第四十条 发现或发生地质灾害后,乡镇(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及时报区县国土部门,当乡镇(街道)无法判定或处理时,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应组织专家、驻守地质队员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配合乡镇(事处)进行处置,判定是否是地质灾害并纳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同时分析地质灾害产生的原因,确定监测责任单位,由监测责任单位具体确定监测人员并实施监测预警工作,区县国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如为自然因素诱发,则乡镇(事处)为监测责任单位,如为工程建设诱发,则工程建设单位为监测责任单位。

第四十一条 在区县(自治县)的领导下,各乡镇(事处)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是指辖区内各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由三级监测网点构成,即县级监测网、乡镇(街道)级监测网、村组级监测网及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

作的指导、监督,组织专家和驻守地质队员协助区县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市地灾防治中心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事务性工作,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地环总站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技术指导工作,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确保第一时间将雨情、水情和工作要求通知到区县。

第四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应建立本区县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负责本区县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部署,组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施,接受上一级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事处)应建立本乡镇(街道)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部署,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片区负责人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员,组织群测群防工作的具体实施,接受上一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群测群防员受乡镇(事处)委托,在乡镇(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驻守专业地质队员指导下,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求,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排查、巡查、预警预报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十七条 群测群防员应当正确合理使用群测群防专用

手机,并及时准确按规定通过专用手机报送地质灾害信息。

第四十 对稳定性差、对人口聚居区、学校、集镇和重大工程等构成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除开展群测群防外,还据需要实施专业监测。是否实施专业监测由区县国土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调查后确定。

第四十九条 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确定需开展专业监测的,区县国土部门为监测责任单位,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项目业主。

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单位为监测责任人及项目业主,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十条 监测责任单位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监测工作经费,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的轻重缓急、项目大小,采取邀标或直接委托方式,从重庆市三峡地防办备案的地质灾害防治勘查甲级资质单位中选定具有测绘工程资质的队伍具体实施专业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监测单位下发任务委托书,为监测单位提供准确的地质调查资料。组织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审查,按照监测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支付监测费用,确保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工作有序进行,对监测单位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监测单位受监测责任人委托,按照相关地质灾害监测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开展专业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监测责任人委托书要求,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可行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要遵循“安全

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严禁伪造数据成果,对观测数据成果质量负责;

(三)结合地质灾害实际科学分析研判地质灾害变形情况及发展趋势,提出合理的监测结论及建议;

(四)及时向监测责任人、区县地环站及委托单位上报监测信息;

(五)地质灾害变形加剧或出现其它险情时,应及时按规定发出灾险情预警信号,并同时向监测责任人、区县地环站、片区负责人上报;

(六)做好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七)协助当地组织群众转移避险,配合应急救援分队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趋势预测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本级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应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但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并发布预警。

第四节 搬迁避让

第五十四条 搬迁避让是把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范围内或因地质灾害已造成损失的群众及财产撤离到安全地带,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和减少地质灾害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搬迁避让包括搬迁安置与应急避险。 搬迁安置是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内或因地质灾害房屋受损的群众主动搬迁至安全区进行永久安置;

应急避险是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时或特殊气象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各级为了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将受威胁的群众临时撤离到安全区。

第五十六条 各级及行业主管部门为搬迁避让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和本行业的搬迁避让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一级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搬迁避让工作。

区县(自治县)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

乡镇(事处)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区县国土部门负责

指导、督促。

第五十七条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坚持“主导,群众自愿”、“经费群众自筹,适当补助”工作原则,采取分散安置、货币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工作目标。

第五十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实施对象包括: (一)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受损的群众; (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

(三)受地质灾害潜在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的群众。

第五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县地质灾害搬迁安置规划、制定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年度计划,并报经区县(自治县)批准。

各乡镇(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

第六十条 搬迁安置工作的步骤:

(一)搬迁群众主动书面申请,所在村社提出意见; (二)乡镇(事处)对申请搬迁群众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三)乡镇(事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条件进行审核、汇总,送区县国土部门;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实施方案,

送区县(自治县);

(五)区县(自治县)对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六)乡镇(事处)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并组织实施,区县国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七)乡镇(事处)组织验收,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抽验,进行验收结果公示,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和用地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安置选址工作,既要考虑选址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又要充分考虑地质安全;

区县(自治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驻守人员指导下认真做好集中安点的选址工作,要把搬迁安置与场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既要充分考虑地质安全,又要充分考虑交通、环境卫生、生产条件等;

对地质条件差、选址十分困难的地区,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进行规划的局部调整,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跨村、乡镇(街道)异地选址建房;

搬迁安置建设用地可不受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先行使用,在搬迁安置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

第六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应制定扶持优惠,对于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给予群众适当补助。

(一)项目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应整合高山移民、退耕还林、以工代赈、人畜饮水、乡村公路、农网改造、土地整理、红层找水及其他扶贫资金,全力推进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建设;

(二)支持。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搬迁安置群众的具体问题,按规定及时为搬迁安置群众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和不动产权证,解决农村医疗保险和子女就近入学等问题;尽可能减免搬迁安置群众的相关税费;加强搬迁安置群众就业技能培训,积极研究协调解决搬迁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等问题;

(三)资金支持。市、区县(自治县)应对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群众进行适当资金补助。市级资金由区县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申请;区县(自治县)级资金由乡镇(事处)申报,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并报区县(自治县)同意,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十三条 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由乡镇(事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及验收结果送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以备抽查。验收资料包括:

(一)《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申请书》(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农户书面申请);

(二)搬迁避让实施方案、项目批复、往来公文和补助资金一览表;

(三)《搬迁安置基本情况统计表》,内容:搬迁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原驻址、安置地点、安置方式;涉及隐患点名称、威胁对象、已搬迁对象、隐患点是否可以销号等;

(四)搬迁户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五)搬迁避让协议;

(六)搬迁户房屋拆除前、拆除后对比照片及搬迁后房屋照片; (七)其它资料(如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等); (八)验收意见书。

第六十四条 应急避险是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采取的一种应急措施。它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应急避险坚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应急避险对象包括: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若遇暴雨和其它特殊原因,极易诱发地质灾害,会造成人员伤亡的威胁区内群众;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灾害体变形加剧,已发生险情,威胁区内所有群众;

(三)地质灾害已经发生,直接威胁区和影响区内的所有群众。 第六十六条 应急避险指令按等级分别由区县(自治县)或乡镇(事处)发布。特殊天气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由气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特殊原因由相关部门、片区负责人、监测员、驻守人员或村社干部发布;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驻守人员或专家现场认定,同时提出科学处置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各乡镇(事处)应在地质灾害单点预案中明确应急避险信号、撤离线路、避险安置点。

第六十 各级应作好应急避险所需工具或群众生活必须品物资储备。

第六十九条 应急避险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等级由区县(自治县)、乡镇(事处)组织实施;在情况特别紧急时,监测人员、驻守人员、村社干部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先行组织应急避险。

第七十条 在应急避险中,撤离群众要服从统一指挥,有序避险;对不服从统一指挥或不愿撤离的群众可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撤至安全区。

第七十一条 特殊天气和其它致灾原因结束后,地质灾害驻守人员要现场踏勘,并作提出科学建议;由发布应急避险的单位发布群众返回指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指令;群众在未接到返回指令前,不得擅自返回。

第五节 工程治理

第七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坚持“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清责任主体,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威胁到城市或农村居民的,其工程治理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威胁到市政、交通、水利等建筑和设施的,其工程治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七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包括: (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 (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承担或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七十四条 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同时可申请、市级专项资金补助;小型地质灾害由乡镇(事处)负责组织治理,可申请区县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项目立项、审批等程序,依法开展实施。

第七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区县(自治县)可申请市级地质灾害专项资金补助;乡镇(街道)可申请区县地质灾害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申请市级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的程序为:

(一)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现场实地踏勘,并作出是否同意纳入市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库并给予市级专项资金补助决定;

(三)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勘查、设计,勘查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资金预算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七十 乡镇(街道)申请区县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的程序为:

(一)乡镇(事处)向区县(自治县)书面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现场踏勘认定; (三)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进行勘察、设计,并进行资金预算;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设计和资金预算初步确定区县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并报区县(自治县)审批;

(五)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七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业主原则由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或乡镇(事处)承担,区县国土部门监督、指导。

第八十条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业主;区县(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或乡镇(事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业主;乡镇(事处)为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业主。

第八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

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布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可采取议标方式确定;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可由业主单位直接从应急救援队中指定。

第八十二条 项目业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负责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的保护对象10年的地质安全监测。

第八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监理单位按照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布发的地质灾害项目监理资质。

监理费用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30万元以下的采取议标方式确定。

第八十四条 国家、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验收资料、验收结果报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

区县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组织验收,验收资料、验收结果报乡镇(事处)存档、备案,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应急抢险治理项目是地质灾害险情已经发生,若不及时采取工程治理将会发生地质灾害,并对人民群众和财产

造成重大损失,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最大限度减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快速工程治理。

第八十六条 应急治理项目时间紧、任务重、技术强,其相关手续办理可从快、从简,一切以满足抢险救灾需求。

险情发生确需应急治理时,发改部门应及时立项或允许先行实施再补办立项手续。

第八十七条 应急治理项目的责任主体:

(一)业主单位原则上由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机构或属地乡镇(事处)担任,也可由区县(自治县)指定单位担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驻守区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担任;

(三)施工单位的确定报经区县(自治县)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可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邀标方式进行,也可指定驻守区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担任;

(四)监理单位可由区县国土部门指定;

(五)勘察设计施工可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十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派专家驻守施工现场,随时处理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施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十九条 应急治理工程可边实施边申请上级地质灾害专项资金补助。

第九十条 非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包括:

(一)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威胁到市政、交通、学校等建筑和设施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治理的项目(以下简称:行业治理项目);

(二)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的项目(以下简称:责任治理项目)。

第九十一条 行业治理项目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组织进行勘查、设计;勘查、设计报告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行业治理项目业主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

行业治理项目资金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筹集,特殊情况报经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申请财政地质灾害专项资金补助。

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治理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行业治理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资料及结果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二条 责任治理项目是各级责成责任单位对其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属一种强制性工程措施。

责任治理项目整个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治理项目的责任主体包括:

(一)责任单位是责任治理项目业主,负责提供治理资金,

负责组织勘察、设计,负责施工或组织施工,负责确定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二)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备案;

(三)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实施治理工程,对整个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在工程实施过中加强检查与指导,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施工期间的监测预警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在10年中围绕工程治理项目的保护对象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发现威胁保护对象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提出防范建议,确保保护对象10年的安全。

第九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组织初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要进行一个水文年效果监测,效果监测项目业主委托专业单位负责。

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的由本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负责监测;

非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的由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负责监测。

第九十五条 监测期结束后,存在问题的由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整改;不存在问题的和整改合格的管理权进行移交。

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移交所在地乡镇(事处)负责管理;

非财政专业资金项目移交受益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

第九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损坏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地质灾害治理设施的,应当报区县国土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节 危险性评估

第九十七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十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信息库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并加强管理及维护。

市国土房管局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批市域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并将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一百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及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全市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工作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一百〇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规划用地评估报告、建设用地一级评估报告以及跨区县项目的评估报告程序审查认定。

第一百〇二条 区县国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评估报告。

第一百〇三条 区县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项目备案。

第一百〇四条 区县国土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二、三级评估报告程序审查认定。

第一百〇五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支撑单位,受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具体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及评估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一百〇六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作为组织评估评审的中介机构,受评估单位的委托,组织专家对评估单位编制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评审管理制度,统一组织、定期安排、专人负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一百〇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根据国家及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严格执行相关评估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甲级资质可承接

一、二、三级评估业务,乙级资质可承接二、三级评估业务,丙级资质可承接三级评估业务。

第一百〇 评估单位在签订评估合同后,评估正式工作开始之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第一百〇九条 评估报告通过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业主出具承诺书及签订保护协议的时间除外)报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部门办件大厅进行程序审查认定。

第一百一十条 通过国土部门程序审查认定后,评估单位应及时将评估报告提交项目业主,并在90日内将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按规定格式汇交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馆。

第七节 应急救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区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财政、交通、气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报本级批准后公布。

市级对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编修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并至少五年修订一次。

区县级对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编修本区县(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并至少五年修订一次。

乡镇级对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编制本乡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并至少三年修订一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区县应指导乡镇(街道)对照上一级地质灾害专项预案,根据每个地质灾害点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单点地质灾害避险预案,并适时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各级、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按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应急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县国土部门负责本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成立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国土房管局担任,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长、分管城镇房屋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局办公室、总工办、地质环境处、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市局应急调度中心、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市地防中心、市地环总站)、市房屋安监中心、市勘测规划院、重庆地研院、市公房处、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局应急指挥中心为应急指挥部下设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24小时应急值守、承担全市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灾情险情、预警处置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参与灾险情核实调查,组织应急会商和调度有关应急处置力量参与抢险及善后处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市地防中心、市地环总站)为应急指挥部下设的技术支撑机构,主要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排危抢险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局依托在渝地勘队伍组建13支应急救援分队和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13支应急救援分队按照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安排,派驻足够技术人员和设备进驻区县,协助、配合区县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技术指导、灾险情先期处置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提出地质灾害成因机制和破坏模式;对地质灾害灾险情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影响区,评定地质灾害灾情等级;提出依据科学、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工程处置或搬迁避让方案及后期处置建议;提交应急响应专家咨询意见。

第一百一十 区县国土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完善本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各自职责,以利本区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区县应从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地质灾害恢复重建六个环节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运行机制体系建设。

第一百二十条 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和预警级别等信息情况,设置A、B、C、D四个级别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不同的工作程

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值班人员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信息报告时,应进行详细询问并做好记录。主要询问和记录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和失踪人数、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诱发因素、灾害的发展趋势、抢险工作进展及需解决的问题等。

值班人员在了解基本信息后立即报应急指挥部领导。应急指挥部领导根据灾情(事故)险情级别和监测预警级别等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以及应急响应级别,下达应急指令。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灾险情事件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救援人员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及时确定灾害规模、受威胁对象以及必须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等。情况危急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是: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和预警级别的不同及应急工作的需要,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市启动地质灾害Ⅰ级应急预案时,市国土房管局自动启动A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当市启动地质灾害Ⅱ级应急预案时,市国土房管局自动启动B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区县(自治县)启动Ⅲ级、Ⅳ级应急预案时,根据地质灾害事发地的请求,市局启动C级或D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A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部指挥

长在市局指挥中心召集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长或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或房屋安全专家,地环处或科技处、市局指挥中心、市级技术支撑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况,邀请气象、水文、建筑工程方面专家等),通过远程会商系统与相关区县局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区县局地环站负责人和驻守地质队员等进行会商,对灾情(事故)险情进行研判,制定应急工作措施(搬迁撤离等),组建前方工作组。

前方工作组的专家由5人组成,由院士或1名高职级专家带队,其他成员为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专家。市局前方工作组组建后应立即赶赴灾区,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灾情评估和应急处置等,指导区县开展应急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B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长或相应应急指挥长在市局指挥中心召集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或房屋安全专家,地环处或科技处、市局指挥中心、市级技术支撑机构负责人(视情况,邀请气象、水文、建筑工程方面专家等),通过远程会商系统与相关区县局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区县局地环站负责人和驻守地质队员等进行会商,对灾情(事故)险情进行研判,制定应急工作措施(搬迁撤离等),组建前方工作组。

市局前方工作组的专家由3人组成,1名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带队,其他成员为副高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市局前方工作组组建后应立即赶赴灾区,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灾情评估和应急处置等,指导区县开展应急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C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指挥部领

导的要求,由局副总工召集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或房屋安全专家,地环处或科技处、市局指挥中心、市级技术支撑机构有关人员,通过远程会商系统与相关区县局指挥中心、区县局地环站负责人和驻守地质队员等进行会商,对灾情(事故)险情进行研判,制定应急工作措施(搬迁撤离等)。

根据区县请求并报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或应急指挥部领导直接批示,市局组建前方工作组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灾情评估和应急处置等,指导区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局组建前方工作组的专家由2名高职级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成。

第一百二十七条 D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指挥部领导的要求,由市级技术支撑机构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通过远程会商系统与相关区县局指挥中心、区县局地环站负责人和驻守地质队员等进行会商,对灾情(事故)险情进行研判,制定应急工作措施(搬迁撤离等)。根据区县请求并报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或应急指挥部领导直接批示后,市局组建前方工作组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灾情评估和应急处置等,指导区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一百二十 应急处置工作可分为初期应急处置工作和后期应急处置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初期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指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后开展的有关应急工作。

初期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调查。应立即了解最新灾情或险情情况,以及地方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协助、指导制定应急调查工作方案,专家配合调查组开展现场应急调查工作。

(二)应急监测。根据需要和现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指导应急监测,及时分析监测资料,了解地质灾害的整体动态状况,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三)灾险情评估和技术会商。根据调查和监测资料,分析灾害成因,对灾险情进行评估和技术会商,预测发展趋势,形成会商意见,上报应急指挥部或指导组。

(四)应急处置决策。应急指挥部或指导组根据技术会商意见,结合其他相关信息,视情况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与地方交换意见,对专家提出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决策,并下达应急响应指令,现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渝办【2009】81号”文定期报告灾险情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 后期应急处置工作指会商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后,进入具体应急处置阶段,即应急勘(调)查、应急专业预警监测、应急抢险治理等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下属应急分队组织实施,并按各自负责的区县,参与、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后期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勘(调)查。由项目业主委托地勘专业单位(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前期应急调查和专家会商建议,对灾害体开展全面的地质勘(调)查工作,查明

灾害体的范围、变形情况、危及对象等,结合应急监测成果,分析评价灾害体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并对下步工作提出处置建议,提交的勘(调)查成果报告经评估机构审查评估后,由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下步工作:应急治理或应急监测或开展群测群防等。

(二)应急专业预警监测。由项目业主委托地勘专业单位(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前期应急调查和专家会商建议,需立即开展专业预警监测工作的灾害体,按照先布设简易监测点,开展应急监测的同时编制具体的监测方案,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按照《关于做好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期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办【2009】81号)中规定的灾险情级别和相应的报送时间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并定期将监测成果报市地环总站进行会商,根据会商结论确定是否继续开展应急监测。继续应急监测则按原程序循环开展监测工作,不需继续应急监测的纳入区县进行常态化管理。

(三)应急抢险治理。按照应急抢险有关规定确定应急抢险队伍,经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审批的应急抢险方案实施应急治理工程。通过对应急抢险治理工程效果监测成果会商,根据会商意见确定:需继续进行应急治理的按原程序进行应急治理;需应急监测则按应急监测审批程序开展监测工作;其他情况纳入区县进行常态化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般工作人员分前方(现场)工作人员和后方工作人员,由应急办公室在成员单位、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队、市技术指导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中统一调配。前方(现场)人员由调查处置、信息传输和专用设备操作等方面人员组成,具体工作时与区县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联合组队。后方工作人员由指挥、协调、信息、通讯、设备和后勤等方面人员组成,工作重点是为前方(现场)工作组提供保障。专家组由应急办公室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和灾(险)情特征,从市级专家库中遴选。

启动A级响应后,在1小时内成立指挥部,参与应急的应急办公室、技术指导中心、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技术支撑单位等在1小时内进入应急状态,应急队伍出发赴现场;其他响应级别确定后,按照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进入运行程序,接到通知后各参加单位应在2小时内进入应急状态。在进入应急状态同时,各单位将参与应急的前后方人员名单等情况上报应急办公室。

第一百三十二条 市局采购或委托有关单位采购的应急救援设备,由应急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日常维护管理由市地环总站负责,只能用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地环总站负责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以及出库、入库登记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设备正常运作。应急救援设备的运行、维护等经费从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

应急出发前,技术指导中心先与区县国土部门和技术支撑单位沟通协调,根据需要,再确定远程携带的具体设备,并作好备份工作。应急工作装备配置,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工作实际需求,酌情而定。具体设备配置可参考《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渝国土房管发【2011】24号)。

第一百三十三条 技术指导中心做好资料整理、集成和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建成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应急响应资料要求彩色纸介质和电子版同时准备,精度尽可能满足应急要求。具体应急响应工作中,资料保障依据应急响应工作需求酌情而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应急响应行动包括险情应急响应行动和灾情应急响应行动。

第一百三十五条 险情应急响应行动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快速了解险情和抢险工作进展; (二)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险情; (三)扩大范围调查地质灾害灾情隐患;

(四)协调相关单位提供遥感资料或航空拍摄事宜; (五)专家会商预测险情趋势,并做好专家意见记录备案; (六)架设远程通讯设备,实施远程会商;

(七)研究提出监测预警建议和避险排险技术咨询方案; (八)研究决定向地方提出技术指导的建议; (九)总结应急工作,提交总结报告,整理资料并归档。 第一百三十六条 灾情应急响应行动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快速了解灾情以及抢险救灾工作进展; (二)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灾情,预测险情; (三)扩大范围调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

(四)联系协调相关单位提供遥感资料或航空拍摄; (五)研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咨询方案; (六)研究决定向地方提出技术咨询建议;

(七)做出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并做好专家认定意见备案; (八)架设远程通讯设备,实施远程会商;

(九)总结应急工作,提交总结报告,整理资料、归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应急处置工作组或技术组可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工作内容。

第一百三十 经专家组会商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或灾险情基本清楚,应急指挥部商当地后,宣布市级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终止,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区县(自治县)本级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终止,由本级领导小组宣布。

第八节 责任认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地质灾害发生后,国土部门组织专家调查、分析和判断引发的原因,认定地质灾害的成因,认定地质灾害是人为活动引发或非人为活动引发。

第一百四十条 经国土部门调查认定为非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属于自然灾害。当地及国土等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统计、上报自然灾害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国土部门认定为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国土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

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调查、追究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人的责任;统计、上报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安监部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属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按程序移送安监部门认定该人为活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该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经安监部门调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监部门按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认定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并认定和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生产安全责任。同时,将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上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国土部门。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国土部门认定属自然原因和人为活动共同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国土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认定人为活动是否扩大了灾害,直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安监部门调查认定人为活动是否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并认定和追究有关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

经初步调查,地质灾害可能是由生产经营性人为活动引发的,国土部门在调查认定过程中应邀请安监部门的专家参与;对国土部门转交的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安监部门在调查认定过程中应邀请国土部门的专家参与。

第一百四十四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和跨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的责任调查认定(国土资源部依照职

权进行调查认定的除外),并对区县国土部门的责任调查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由市国土部门负责的责任调查认定可指定区县国土部门进行。 各区县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调查认定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国土部门可以依照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对地质灾害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或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搬迁避让或补偿受灾群众,需要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对其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要求赔偿申请对地质灾害责任调查认定的;

(三)安监部门或上级部门移交进行责任调查认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土部分认为需要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其它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 治理责任认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执行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调查后确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相关费用应由责任主体单位承担,列入地质灾害治理成本,可由组织认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垫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责任调查认定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落实群测群防工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地质灾害责任主体认定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追究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人的责任;

安监部门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和追究安全生产主体的生产安全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和治理。赔偿和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对地下挖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民事赔偿的,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侵权纠纷。诉讼中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相关行为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二)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引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五)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妨碍、阻挠地质灾害监测、搬迁避让和治理工作的,由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手册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

附表1 灾情应急响应分级表 大型(Ⅱ) 灾情 分级 特大型 有人员 (Ⅰ) 伤亡 应急响 A级 应分级 A级 B级 B级 C级 C级 D级 伤亡 伤亡 伤亡 伤亡 伤亡 无人员有人员无人员有人员无人员中型(Ⅲ) 小型(Ⅳ) 附表2 险情应急响应分级表 险情分级 特大型 应急响应分级 (Ⅰ) 预警分级 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 黄色预警 蓝色预警 A级 A级 B级 C级 A级 B级 C级 D级 B级 C级 D级 D级 C级 D级 D级 D级 (Ⅱ) (Ⅲ) (Ⅳ) 大型中型 小型注: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等级划分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根据《重庆市关于做好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期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办[2009]81号)确定。

附录

依据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令第394号)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4、《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渝府办发〔2014〕41号)

5、《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7号)

6、《重庆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5〕225号)

7、《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号)

8、《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渝办发〔2006〕74号)

9、《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渝办发〔2008〕

87号)

10、《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53号)

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24号)

12、《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5号)

13、《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办发〔2013〕21号)

14、《重庆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销号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3〕38号)

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23号)

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44号)

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40号)

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工作规程(试行)》(渝国土房管办发〔2016〕33号)

老子曾言,“虚而不屈动而愈出,多言数穷不如守中。”事多必乱,言多必失,只有保留一定的“空”,才能其用无穷。正所谓,月满则亏,水满则溢。有时退一步海阔天空,进一步山重水复。留白,也是一种取舍,只有“丢卒保车”,才能满盘皆活。 古人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可见,“求索”原本就分“上”“下”.当你的“上策”无法策马扬鞭时,你必须要退避三舍求“下策”,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叶公好龙,玩假把式;夜郎自大,唯我独尊,只能是自讨苦吃。 好好活自己,就要力求营造一个“小天地”.人生需自渡,这个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救世主。自己的人生,黯淡与精彩完全由自己去书写,去掌舵,去布局。红尘如梦,亦真亦幻;人生如戏,亦悲亦喜。当曲终人散时,不过是乐者自乐,歌者自歌;伤者自伤,痛者自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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