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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制度

来源:华佗健康网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第四条 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九条 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

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 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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