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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来源:华佗健康网
浅谈如何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作者: 王洪伟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第8期

我市于2010年开始全面实施新农保制度,2011年7月份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2013年1月起将二者合并实施统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处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卓有成效地推进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深入开展。截至目前,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26万人,适龄人员参保率达到98.5%,其中有11.5万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对象数量庞大且个人信息记录时间长达数十年,因此,要想杜绝经办工作中的缺口和漏洞、保证参保对象个人信息的准确并防止养老金冒领现象的发生,必须行之有效地开展和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我处始终严把稽核关,把稽核贯穿于收缴、发放以及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下面就如何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谈谈自己的一些意见、建议。

一、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完善机构设置,健全稽核内控机制

根据人社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山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文登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设置稽核科室、稽核岗位,专门负责与民政、公安等部门及各镇办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调,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生存状况及异地居住情况,防止养老金冒领、重领等问题发生。同时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负责对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各个环节实行监督检查,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收缴与发放流程,从源头抓好稽核

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环节关系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只有保证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的准确完整,才能更好地保证参保人员及时准确领取到养老金。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中缴费阶段,规定镇办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下移,工作人员进村协助村居协办员开展工作,同时与中国农业银行文登市支行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进村收费,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当天存入市农保处指定的银行帐户,农保处当天即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收款账户保险金到账情况,确保基金安全。同时严格核查缴费人员基本信息、缴费记录、政府补贴信息是否完整和准确。业务与财务在收费期间即时对账,确保微机录入信息与财务入账金额相符。当年缴费工作结束后,业务与财务科联合组织对各镇办进行稽核,检查缴费档案装订、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编制等工作是否完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严抓养老金发放对象领取资格和生存状况稽核,遏制误发和冒领现象发生

养老金的误发与冒领不仅会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也损害了政府形象,因此,及时掌握养老金发放对象领取资格和生存状况是稽核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处采取了日常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在日常业务工作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各镇办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传的参保人员电子信息认真核查,并同纸质花名册一一比对,确保参保人信息记录准确无误;二是将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人员信息与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信息库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记录进行比对,以防止参保人员领取双重待遇;三是建立死亡注销登记上报制度,各镇办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5号前,将所辖村居死亡人员信息上报市农保处;四是每月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联网核查,与殡仪馆火化登记信息和公安局人员注销信息进行比对;五是定期公示养老金领取人员信息,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将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信息通过镇办反馈到各村,在村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建立举报电话,村民如有异议可上报投诉;六是建立文登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网站,居民可通过网上在线留言随时进行举报、投诉。

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掌握了养老金发放对象的领取资格和生存状况。对于参保人在异地居住无法确认的,我处及时发函给参保人现居地社保部门协助核查。

对不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当事人领取待遇的、已确定重复领取待遇的人员,经稽查核实后,立即停止支付待遇并责令退还多领养老金。

二、存在问题

第一,虽然我们在工作中采用多种方式来掌握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但由于民政、公安等部门信息比对渠道不够通畅,且仅限于本市范围内信息共享,因此不能及时掌握异地居住参保人的生存状况,参保人死亡不能及时终止其待遇领取,影响了稽核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威海市已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联网,可防止领取双重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发生。但部分参保人员在威海市以外及省外居住,是否在异地参保很难控制.

第三,稽核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从实践中摸索、总结经验,上级业务部门缺少对基层稽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稽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及专业技能。

第四,个别村居的协办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死亡人员漏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

三、对策建议

(一)建设公民信息网络查询体系

建议由省人社部门牵头,统筹部门合力,建立人社与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畅通人社部门查询稽核相关信息的渠道,目前,首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信息共享网络,条件成

熟时,由人社部牵头,实行全国范围内信息共享,从而及时掌握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生存状况。

(二)建立全国社保信息系统核查体系,防止双重领取养老金现象发生

建议人社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查询体系,每月将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疑似双重参保现象,及时反馈到参保人员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查,防止双重参保人员出现。

(三)建立异地协查制度

随着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人员年龄增大,部分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影响,有许多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晚年投靠在异地工作的子女来安享晚年,给稽核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节省人力物力,树立全国社保部门一盘棋理念,建议人社部制定有关规定,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为在本地居住在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生存状况协查,从而杜绝冒领现象发生。

(四)强化人员培训

建议各级经办机构配强稽核人员队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常组织稽核工作人员相关培训学习,以便相互借鉴工作中的优秀做法,更深入有效地开展稽核工作。

(五)落实责任追究

逐步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议将镇办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改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垂直管理,便于人社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增强其责任心,同时加大对村居协办员的考核力度,年度考核不及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应设法调动居民主动上报生存状况的积极性。建议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后两个月内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逾期申报则取消领取资格。补助金金额可规定在每人500-1000元之间,由市级、县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作者单位:文登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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