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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二手车交易中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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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二手车交易中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及建议

随着昆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手车流通行业从无到有,从有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地蓬勃发展起来,成为机动车流通行业的一支生力军。2010年,西山区辖区内共交易二手车3.7万辆,交易金额51467.91万元。但由于二手车经纪公司、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各不相同,因此二手车交易税收问题也成为制约二手车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引导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堵塞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税收流失漏洞,西山区国税局于2011 年6月对辖区内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二手车市场基本情况

目前,西山区范围内共有2家二手车销售专业市场。

1.云南二手车交易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营业面积52亩,从业人员110人,位于昆明市西郊下普坪村石安公路旁 ,经济类型为国有企业;截止到 2011年5月止,已开具二手车销售49900份,开具金额123631.9万元。

2.昆明锦大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营业面积45亩,从业人员130人,位于昆明市马街镇积善路口,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 2011年5月止,已开具112300份,开具金额183588.5万元。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在我区已申办税务登记证的二手车经销企业仅有一家。即:云南车之缘经贸有

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云南二手车交易中心92号。该公司于2011年3月批准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2011年4月1日已领购200份。

三、当前二手车交易中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二手车交易税收与二手车征管方法脱节。根据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一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前外购或自制汽车,在使用后于2009年以后销售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同时纳税人销售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由于二手车非出售方向主管国税部门领购,主管国税部门在源头上难以监控出售方是否依法申报缴纳,导致一些纳税人在出售二手车时不依法缴纳,而二手车用票人又不对出售方是否缴纳进行严格审查,造成流失。其他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市场,不缴纳。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使用二手车但不缴纳。的差异,使很多二手车经销企业为了逃避税款,都自称经纪公司,为非纳税人。同时,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对二手车交易类型进行具体划分,使得税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管理难度加大,造成税款流失。

二是二手车经纪企业需要业务规范。按照规定,二手车经纪企业不能进行车辆购销,但受利益驱使,绝大多数经纪企业却在做旧车购销业务。他们以低价收购车辆,但不过户,然后通过修理厂的翻修和改装,再以较高的价格出售,赚取高额利润。事实上,现在二手车交易一般都会涉及到翻修和改装,在向交易市场提供合法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开票,免去收购环节,偷逃了税款。因此,应对二手车经纪企业的数量严格控制,并要求全部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经营,加强约束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三是按照税收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经销企业经营成本高、障碍多,造成企业变通交易方式,偷逃税款。为保证交易车辆的质量和合法,门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审核严格,持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的办理过户手续还有较多障碍。因此,很多二手车经销企业以经纪形式进行业务操作,在减少过户障碍的同时,逃避了交易过程中的一道。

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对无领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二手车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在申请人提供合法身份证件、二手车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为申请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目前针对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存在极大风险,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按照现行的征管方式,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统一在二手车市场评估、交易、过户完成。二手车市场在出具二手车销售时有一整套的价格监督审核评估、、交警信息查询、交易双方身份确认,车辆保险确认、有效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确认等手续后,才能开具二手车销售做为二手车转籍、落户的依据。同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但按照目前税务机关的规定,个人交易二手车,税务机关可以,我们认为此举将给税务机关带来巨大风险,因为税务机关对申请的二手车个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难予把握,同时不能同他部门的信息进行相关比对核实和各类身份证明确认,风险巨大,同时由于税务机关的将对二手车经营市场的格局带来影响。因此,建议对个人销售二手车应按照云国税函【2008】229号文的规定中的第二条处理:应当到

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开具。

五是条例和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出售旧机动车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具普通,并进行申报纳税。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为纳税人的现象;不少单位车辆挂靠个人名下,利用市场开票逃避申报纳税;对注销企业车辆转让的开票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代征点对在注销过程中无法开具企业及已注销企业,仍依照出具的相关注销资料给予。

六是由于对旧车没有完善的价格评估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使得纳税人自行开具的价格和非纳税人的旧车交易价格无法控制,开具的价格远低于评估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造成款流失。例如,在我局通过第三方采集到二手车销售统一信息里,其中一份开具项目为2011年销售2009年6月新购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该车新车价为60万元,通过行业内使用的二手车评估系统评估价为44.7万元,而开具金额为1.1万元,仅为评估价的1/40。

四、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建议

一是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的辅导。当前,二手车交易税收比较复杂,除车主是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均需缴纳,且税率(征收率)视不同情况分为2%、4%和17%三档,理解难度较大,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人员和经营主体进行税收培训,为纳税人答疑解惑,争取理解和支持。

二是统一、完善二手车交易,促进税收管理。面对二手车市场活力日渐显现、市场环境逐步改善、二手车交易量大幅增长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强调研,对行业内企业包括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服务机构、二手

车交易市场等市场经营服务主体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定,进而搭建起功能齐全、管理规范、信息丰富、公平诚信的二手车服务平台。

三是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国税部门应加强与商贸流通管理、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管理合力,各自在职能范围对二手车交易进行规范。与工商部门沟通,加强对二手车交易主体类型的认定及监管;与门协调,简化对二手车经销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两张的审核,使其能够顺利过户,促进二手车经销公司的发展。

四是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1.严禁行为。涉及二手车交易,如为纳税人,应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如为非纳税人,则在市场。2.明确对注销企业转让二手车时候由市场票并征收税款,对已经注销的企业在开票时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书,对于正在办理注销的企业在开票时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文书。3.在系统内开发价格监控功能,在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时应对于纳税人自行开具的价格进行控制,以《云南省二手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审核监督单》中的评估价格为最低计税价格,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一定标准时候,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系统不予开具二手车交易,需持票人重新开具,从而监控开票价、评估价、二手车交易价格 “三价”一致,防止款流失。如果车辆实际车况因意外损耗等原因确实远低于应有评估价格时候,应出具相关鉴定说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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