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标准的总称。是一个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根底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当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局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责任,另一局部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当有限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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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防止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标准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 5.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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