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O卷第1期 河南职业学院学报 Joum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2012年3月 March.2012 V0l_1O No.1 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探析 袁绍义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审・审‘争・审‘十・争・辛・争・夺・串・夺・争・争・牵・夺・夺・夺・々・争・夺・夺・夺・夺・夺・夺・争・夺・夺・夺-夺・々・争・夺・‘争・々-审・‘寺,・审‘审・审‘审・审。宁・审‘中‘审。 摘要: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是体育赛事各种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将体育赛事民事法律 关系区分为体育表演法律关系和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两个部分,是合理构建体 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应然选择。这种区分不仅可以预防体育赛事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避 免行政权、刑事司法权对体育赛事活动的不适当干预,为体育赛事可持续发展找到解决问题的 方案。 关键词: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O1—0084—04 4-・夺・夺・-4-・孛・孛・夺・夺・夺・夺・夺・夺・夺,夺・-4-,夺・夺・孛・夺・牵・-4>・孛・夺・争・夺・夺・夺・夺・孛・夺・孛・牵・争 体育赛事亦称体育竞赛或竞赛表演¨],是指以 “具有市场营销、项目管理、组织文化等背景特征, 受运动项目、竞赛规则以及社会经济等多种因素制 约,能够提供体育竞赛产品和相关服务产品,以满足 体育消费者多种需求的特殊活动” 。自1997年 取得突破,实现民法与体育赛事的对接,已成为我国 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探寻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私法的核心概念是权利还是法律关系,在法学 史上存在着反复的认识过程。萨维尼认为,权利的 11月24日国家体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 深层次基础在于法律关系,因此其私法体系是在区 分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构建的。在冯・图尔1910年 提出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之后,法律关系丧失了 私法的核心地位。l4 近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 则,撤销了具体管理运动项目的训练竞赛一、二、三 司,调整成立实体化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来 ], 我国体育赛事在市场化运作中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2007年的女足世界杯、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 广州亚运会成功举办,证明我国体育赛事成为体育 领域中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一部分。成功的体育 赛事,不但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赛事产品的精神文化 需求,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给赛事组织方、赞 助商和媒体提供很好的获利和宣传的渠道,对大众 体育意识的提高,对体育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 进作用。然而,我国体育赛事运作是从计划经济的 “育”演化而来,传统的以行、刑法为主 的调整体育赛事的理论和立法,已不能适应体育市 场化运作的需要 ,相对于调整市场经济基本法的 民法繁荣来说,如何从体育赛事的民法基础理论上 收稿日期:2011—12—28 权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主张应当以法律关系 取代权利,变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笔者认为,民法 以权利为本位及核心,是价值取向问题;以法律关系 为核心,是讲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立法技术) 问题。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是为了处理各种民事方面 的社会关系,正确协调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 任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观察,民法应当以民事法律关 系为核心。 法律关系是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对现 实生活调整的具体指向,法律制度往往是抽象的,而 法律关系则是具体的。 4 由于法律关系的概念在表 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竞技体育反法律机制研究”(2010FFX01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袁绍义(1964一),男,河南罗山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大学民商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主 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① 一方面,有外电报道,“中国的司法专家绞尽脑汁也想不出,‘黑哨’在中国是否应该属于法律制裁范畴,因为裁判既 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公司雇员”(参见《中国“黑哨”震惊世界》,载《参考消息}2002年1月29日)。另一方面,龚建平案、陆俊 案均以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惩治“黑哨”行为本身。 第1期 袁绍义: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探析 现法律体系所适用的社会现实上,被认为是合适的 框架,因而其被用作整理法律及展示法律的技术工 具①,学界也普遍认为法律关系是私法构建的工具 和逻辑起点。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 诸多法律关系,其中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基础和根本 选择。其内容包括自己行为自己负责。自己行为是 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见民事活 动,以及参见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是指民 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 责任。 的地位,不从理论上理顺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体 育赛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 之木,因此,从理论上探寻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 对于体育赛事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及法律的适用,有 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理顺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是搭建和构 筑我国体育赛事法的基础。我国传统的体育赛事法 及其理论,是以体育行搭建而成,目的在于对赛 事的行政管理②,无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复杂的体 育赛事法律关系。事实上我们分析体育赛事举办过 程中的各个环节,就会发现体育赛事活动是由不同 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串联而成。如体育赛事的承 办,需要赛事承办方与赛事举办方签订赛事承办合 同;赛事承办方为了吸引优秀运动员参与,需要与运 动员签订参赛合同;为了筹措资金,赛事组织者需要 与商家签订赛事赞助合同;为了保障赛事的正常进 行,赛事组织者需要与相关主体签订赛事保险合同、 工作人员聘用合同、赛事保障合同、场地设施租赁合 同等。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体育赛事法律关系,在 体育赛事活动中处于基础地位和保障地位。毫无疑 问,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对整个体育赛事 法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理顺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从方上 看,可以为理论研究人员与私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 践问题提供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民法方 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就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 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其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 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 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 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再次,理顺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可以使体育 赛事法的私法的实现技术获得一种内部化的处理方 式。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可 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一般 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 二、探寻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必 要性 由于受传统的影响,我国体育赛事活动形 成了一套以行政管理体系和以刑法调整体育赛事关 系为主的法律机制,重教化、轻法治,重行政管理轻 民事协调,重事后严刑制裁轻事前民事疏导是这一 制度的特质。与这种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达 国家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体育赛事活 动的市场化和法治化。这种现象并非是历史发展过 程中的某种偶然,它的内在根据是市场经济对民事 法律关系调整机制的必然的和特殊的依赖。 1.体育赛事市场化要求参与赛事活动的主体必 须具有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市场经济 的最本质特征是市场主体的人身自由和彼此间的地 位平等。这既符合理I生,也符合实证。市场经济条件 下,资源配置的普遍形式为市场交换,而交换者只有 处于平等地位和自由的条件下,交换才可以顺利进 行,其结果才可能公平,否则只能是超经济的强制,其 后果必然是经济的萎缩与窒息。这种平等自由的观 念不仅被近代各国所确认,更重要的是直接引申 出了民法中的平等和私法自治等一系列原则0TM 2.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赛事的资源配置基本上 依赖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社会的资源配置都有两 种基本方式,即计划与市场调节。自然经济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主要依靠直接的计 划命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主要依靠民事 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社会的财产关系集中体现为财 产的静态关系与动态关系。静态财产关系表现为财 产的归属和对财产的利用,民法中对应的是物权法 律关系,物权中自物权主要体现财产的归属,他物权 则主要反映了财产的利用。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 财产的转让和对财产的继受,债权中的契约关系为 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最佳途径,契约关系之外的 ① 一般认为是萨维尼在其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里,首次在理论上系统使用法律关系概念,并建立了法律关系的基本 理论。《德国民法典》是以法律关系这一概念作为基础编排的:民法典之总则为法律关系的共同要素(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及 权利义务)的共同准则,分则是对四类法律关系(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的具体规定。 ②笔者研读发现,我国《体育法》体育赛事的条文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设定的;手头有限的《体育法》教科书“体育 竞赛”部分,主要研究的也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的管理1'7题。(参见汤卫东主著:《体育法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版,第l59—176页。张厚福、罗嘉司主编:《体育法学概要》,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l54—173页。) 河南职业学院学报 债对资源的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可以说没有民 事法律关系对资源的配置,必然造成资源配置的混 乱、浪费和无效率。 3.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赛事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和良好秩序的建立也依赖于民事法律关系。追求自 身利益是人类共有的天性和本能,受市场信息的影 响和指挥,体育赛事参与者靠着市场“看不见的手” 的诱导,进行着“比较优胜”的自由选择,并使体育 赛事市场充满活力,这便是体育市场化的基石。随 着体育赛事的模式转型及市场机制的逐步确立,体 育赛事参与者找到了消除贫困的有效途径,原来的 秩序和机制已经瓦解,新的秩序和机制正逐步建立, 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各种利益和观念碰撞与冲突。 这除了必要的道德引导和适当的行政制裁及刑法处 罚外,更需要运用民事法律关系对市场主体的资格、 主体的权利义务、市场客体的范围等进行科学的确 认和界定,才能实现对体育赛事活动的事先疏导和 科学调整。否则,就必然会继续出现贿赂、假球、黑 哨等赛事现象,进而造成社会的不满,引起社会 的动荡。 性。如有学者就借鉴和套用上述区分标准,将体育 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最高类型的体育赛事人 身关系、体育赛事财产关系,基本类型的体育赛事人 格关系、身份关系及体育赛事的物权关系、债权关 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中间类型的体育赛事 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 系等;同时还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将体育法律关系 区分为“绝对体育法律关系、平权型体育法律关 系”。【¨对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类型、基本 类型、中间类型的划分问题,民法学法律关系的分类 方法已基本解决,直接套用即可,在此用笔过多,没 有任何新意。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研究的重点应 放在类型化的终极目标——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 的具体化上,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体育赛事的民法适 用问题。 2.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类型 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将 其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一切相 关的法律关系都有主次之分。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 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存在 的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三、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总类,是一个从 纷繁复杂的具体赛事民事法律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抽 象概念,也是对体育赛事运动规律的抽象概括。同 时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又是具体的社会关系,表 现为实实在在的现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育赛事 活动中,用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各种各样具体的民 事法律关系,就必须对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化,这样才能把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就是将概括 的、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细化,确定民事法律关 系的级别层次,分级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律和特 点,最终为适用法律确定基础。 1.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民法学从不同的角度将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不同 的类型,如根据从抽象到具体的分类方法将民事法 律关系划分为:最高类型、基本类型、中间类型、具体 类型①;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为: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 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等。这些分类方法对 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划分均具有原则性和指导 ①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性 法律关系。 8 根据这一分类标准,可以把实践中复 杂的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 居于支配、核心地位的第一性的体育表演法律关系; 二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 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赛事承办方与赛事举办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赛事组织者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赛事 承办方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相互之间的法律关 系,赛事组织者、俱乐部、运动员与赞助人的赞助法 律关系,赛事组织者与相关主体之间的赛事保险关 系、劳动(雇佣)关系、赛事保障关系、场地设施租赁 关系等。 四、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及法律适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 容。主体是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客体是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 1.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法 最高类型是基于民事利益的两大基本类型即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所作的最初始的划分;基本类型是在最初 始的划分之后,将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将财产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中间类 型是在基本类型之下的再分类,如物权关系中的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具体类型是民事法律 关系的具体化,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极类型。(参见杨立新著:《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7__38页。) 第1期 袁绍义: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探析 律适用。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 观众即体育赛事表演的消费者,另一方是体育赛事 表演的参与者,包括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赛事承 办人等。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赛事 表演行为。主体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观众观看真 实比赛权及表演者真实表演的义务。这一法律关系 主要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2.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构 成要素及法律适用。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 法律关系很多,择其要者分别论述。 赛事承办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赛事承办方与赛事 举办方。客体是赛事承办行为。主体双方的基本权 利义务是承办方按约定完成承办行为,主办方的协 助义务。这一法律关系,对内主要适用承揽合同的 法律规定,对外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赛事赞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赛事组织者、 俱乐部、运动员,另一方是赞助人。客体是赞助行 为。赞助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赞助的款、物及行为, 受赞助人的主要义务是冠名权、知识产权、电视转播 权、广告权等的许可。这一法律关系主要适用赠与 合同的法律规定。 参赛运动员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运动员与赛事组织者、运动员与俱乐部、运动员与裁 参考文献: 判员、运动员与观众、运动员与赞助人等法律关系。 首先,体育赛事表演活动中裁判员代表赛事组织者 现场执法,保障赛事表演的顺利进行,因此赛事组织 者、裁判员是运动员参赛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另一 方是运动员;运动员的主要权利是平等竞赛权、生命 健康权、报酬权等,其主要义务是诚实表演;该法律 关系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适用劳务合同的法律规 定。其次,运动员与俱乐部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 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再次,运 动员与赞助人的法律关系,是赠与法律关系,其权利 义务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赛事表演裁判员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主要 包括裁判员与赛事组织者、裁判员与运动员、裁判员 与观众、裁判员与裁判员协会等法律关系。裁判员 与赛事组织者内部是雇佣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劳 务关系的法律规定;裁判员与赛事组织者外部(相 对于运动员、观众)是委托授权关系,其权利义务适 用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裁判员与裁判员协会的关 系是社团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裁判员的主要权利 是成员权,主要义务是按裁判规则公正“执法”;协 会的主要义务是维护裁判员的合法权益;法律适用 上主要是民法的法人制度及社团法的相关规定。 [1]杨炯,唐晓彤.大型体育赛事的相关经济效应问题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6,(3):18 [2]王守恒,叶庆晖.体育赛事的界定及分类[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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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 of Sporting Events YUAN Shao—yi (Law School,Henan University,Kaifeng,Henan 475001) Abstract: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 on sports events are the foundations of various kinds of legal relations of sports e- vents.If we want to constract them reasonable,we should natrually divide the cilvil legal relations on sports events into two parts.“legal relations on sports performance”and“legal relations which is formed in the process of oga— nizing the sports performance”.Such classification could not only prevent the corruptions in sports events,but a- void the inadequate interventions for sports events from administration and criminal jurisdiction also,SO that it could offer good suggestions and plans for how to develep sports events substainable. Key words:sports;sports events;civil legal relations (责任编辑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