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试行稿)
为确保护理学院正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护理学院院务会议决定,护理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公布如下: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参加学院规定各种会议和活动,必须请假。
二、请假手续的履行程序和审批权限:
1.行政人员、辅导员和实训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师不坐班,但须参加学院和本系各项活动。
2.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综合办负责),按照请假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案。
(1)半天以内的临时性请假(含短时间外出),当事人向本科室负责人请示,同意后写假条交综合办审批。(行政人员为科室负责人、教师和实训老师为教研室和实训中心负责人),教师请假以节计算,行政人员以天计算。
(2)一天以上,二级分院领导审批。
(3)请假期限较长15天以上,超过二级分院批准范围,报请学院核准,以便确定人员代课、代职。
(4)科级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上除按上述规定批假权限外,还须得到学院领导同意。
3.兼职教师请假还需与医院医教处沟通。严禁私自调课、
换课,请他人代课等。
4.病假应出示有关证明。
5.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的,应及时告知科室负责人并申述理由,也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6.请假一般须在假前自行协调好课务、班务、值班及岗位其他管理工作任务后,方可离开。(课程-教务科;班务-学生科;值班-综合办)。
7.假满后应按时到相关部门和综合办报到销假。若需延长假期者,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三、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及发放全勤绩效的重要依据。
四、教职工请婚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理。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护理学院
2016年1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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