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障碍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障碍
作者:周林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
摘 要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确定的推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中国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然而因为很多原因,我们的社会性别主流化遇到了各种挑战,如社会分工不平等、腐朽的封建性别观念。这些因素阻碍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发展,致使中国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关键词 社会性别 主流化 障碍
作者简介:周林子,云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 中图分类号:D6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166-02
一、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有关概念 (一)社会性别
社会性别(Gender)是与生理性别(Sex)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生理性别是指“普遍存在的男性和女性的生理差异,或将女性与男性区分开的生理特征”,“是与生俱来的生理标志,生物学特征决定男女的生理性别一般不能互换”所以说生理性别是指生理学、生物学上对男性和女性的区别。不同于生理性别,社会性别“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国际妇女运动……社会对男女特征、角色、活动、责任的期待和规范”,或理解为“人们认识到的基于男女生理差别之上的、实际存在的社会性差异和社会性关系”,它是“后天赋予并带有社会和文化特点的性别”。它是男性和女性在社会中的社会特征。比方说男性在人们印象中应该刚强威武,不能多愁善感,古语中就有关于男性的社会性别的很多描述,“男儿当自强”、“男儿有泪不轻弹”;而相反女性则应该柔美贤惠、小鸟依人,遵守“三从四德”。然而社会性别是社会的而非生理的,是后天的而非先天的,所以社会性别可以转化,例如社会上出现的“小沈阳”与“李宇春”等社会性别转化的个案。
(二)社会性别主流化
1985年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首次使用“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这一词。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制定的《行动纲领》中再次重申“社会性别主流化”这一概念,并将其表述为:”在处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做出决定以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在以往的各种决策中,我们往往忽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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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两性由于性别差异造成资源禀赋、需求和利益的区别,制定的法律政策也只是笼统的针对未加区分的两性人群。因为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封建思想使得原本应该平等发展的男女两性变得不再平等,所以如果制定的政策法律不对性别加以区分无疑不可能改变男女不平等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更会加大这种不平等。为了“改变不平等的社会和体制结构,使之对妇女和男子双方都平等和公正”,我们需要把社会性别主流化,加入到社会发展决策中。“社会性别主流化本身并不是一个目标,而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一种手段”,即通过使性别意识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策略和行动,从而实现性别平等的最终目标。 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有了迅猛发展,在社会日益繁荣昌盛之际,女性这个所谓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备受人们关注,她们需要在经济、教育、参政、法律、婚姻、健康等方面享有与男性相同的地位。2005年,我国重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由于我国饱受数千年封建文化思想的侵蚀,再加上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现象,其中也包含了男女发展的不协调、不均衡。这些发展现状无疑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阻碍社会进步。 三、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障碍 (一)不合理的分工模式
在原始社会时期,男女生产便有了分工,男性主要从事狩猎劳动,女性则从事采集、生育的任务,这样的按性别分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男女两性在生理方面的差异,但从另一方面,这种分工方式形成了最初的男外女内、男强女弱的特点。之后的封建社会,由于封建思想的强化,大多数女性的分工是“内向”的,即在家做家务劳动、在自家的田里做一部分田间劳动以及在家抚养孩子,男性分工则是“外向”型的,比如售卖自家的农产品,做官。可以看出,这时的女性主要是和物品打交道,但男性更多是与人打交道。从资源禀赋上来看,男性在交换中掌握了钱财的直接来源,做官制定法律,从上到下控制了社会的权利,掌握社会资源。现代社会中,虽然政府的调控使得社会分工不向不利于女性方面发展,但随着市场自发调节增强,使得政府对本来不易改变的分工模式的调控更加无力。性别分工日益稳固,男主女从、男高女低的现象日益突出,社会性别主流化也举步维艰。 (二)封建性别观念
因为原始性别分工决定了“男外女内”、“男主女从”的男女两性劳动差异。追根究底,封建思想中不合理的性别观念也是由处于社会决定层的男性灌输给处于社会被决定层的女性的一种思想。这种封建思想“教导”女性必须遵守“三从四德”,必须毫无怨言的服从家里男性的安排,这个男性可以是父亲、丈夫或是兄弟。在这样的封建思想下,男性可以任意摆布女性,男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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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时拥有几个妻妾,男性可以决定是否休妻;而所有的这些活动女性只能被动接受,且要毫无怨言。女性则认为法律应该服从,也就从小培养了温顺,忍耐等“优良品德”,可是女性并不知道这些观念的制定者是与之对立的男性,他们制定这些观念只是为了强化现有的男女分工的不平等。男性制定的“女子无才便是德”也正是为了防止女性的思想进步威胁到他们现有的地位。一种观念的改变是困难的,包括现代社会,由于现代社会分工难以改变,仍然是大部分男性制定法律和政策,女性的整体教育水平难以在短期之内提高,所以封建性别观念还将继续阻碍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发展。
(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障碍
当前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此决定的非配制度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由于我国走过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当我们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我们的男女两性在生产资料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分配上已经严重不平衡。男性在资源享有和支配方面处于垄断地位。所以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公有制没有对男女生产资料占有、支配权加以区分会加大男女两性对资源掌控能力的差距。生产资料占有权与支配权向男性倾斜的格局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逆转。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和个人能力已成为财富积聚的首要条件。经济越发展,个人能力与分配的关系就越密切,在市场经济时期,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在这样的背景下,女性的受教育面远比男性小很多,这些差异在中国的农村更为显著。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为导向,竞争激烈的前提下,按劳分配在很大程度上给女性的进步设置了门槛,更多女性被排斥到了就业线以外。 (四)社会法律的不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成为我们国家立宪原则,纳入根本大法。但是从社会发展过程来看,我国维护女性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法律条文仍然少之又少。譬如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才呼吁要为反对家庭暴力制定专门的法律。可是由于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公安人员又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使得立案不及时;现行法律主要适用于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时对受害者的救济措施,反家暴法的制定还有很多阻碍。我国在依照现行法律处理男女冲突时,司法、执法不严的现象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法律在调节性别关系过程中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
原始时期的社会分工或许是影响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最早原因,正因为社会分工不平等,导致了封建性别观念的推行得以实现,封建性别观念又反过来促进了社会分工的不平等。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也受到社会分工以及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生产关系又决定了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所以无论是社会分工、封建性别观念,还是生产关系、法律,这些因素对社会性别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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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影响都是相符渗透,互相加强的。我们要改变现状,推行社会性别主流化就应该有全面的,更多的思考。
四、加强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建议
(一)加大宏观调控,对女性弱势群体实行收入再分配
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发展中市场经济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把大量起点比男性低的女性排斥在外。政府应该发挥其强大的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或者利用再分配的手段使资源分配,收入分配向处于弱势的女性倾斜。从而使男女两性在资源占有,利用等方面逐渐平衡,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最终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制订相关保护女性安全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一个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武器。对于更易受到伤害的女性,立法部门应该制定相关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并严格执法。我们应该以法律为坚实后盾,让女性以正确的、可行的方法来确保自身安全不受侵害,使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受到法律保护。 (三)设置专门的社会性别机构
我们可以建立专门的社会性别机构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发展。这些机构可以隶属于现存机构之下,有效协调机构内资源,协助机构的各分支之间的合作;也可以在各组织之间建立社会性别平等的合作组织,使各组织加强联络,分享经验,联合行动。从组织层面有效保障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发展。 (四)统计资料区分性别
目前的统计数据基本都没有性别分类,少数有性别分类的数据仅是局限于人口总数、出生率等。有一些诸如教育人口这样的数据,虽然有性别区分,但存在着覆盖面和细节上的不足,影响统计数据反映社会性别差异的能力。区分性别的统计数据更有利于我们分析男女两性之间的差距和不平等。它可以使我们认识男女两性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距,为社会发展决策提供依据,更好的推行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 五、结论
为了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我们要大力推行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把社会性别的考虑纳入到社会发展的决策中。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阻碍,这些阻碍分别来自于社会分工的不平等,根深蒂固的封建性别观念,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以及法律的不完善。我们必须扫除这些障碍,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倡导男女共同前进,共同发展,共同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才能建设和谐社会,谱写人民美好的生活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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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通过.2005年修订.
参考文献:
[1]刘伯红.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和特点.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6). [2]葛彬.社会性别主流化之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4). [3]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展罗.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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