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来源:华佗健康网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公通[2013]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黑公通〔2013〕15号)

各市(地)、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江苏会议”和省公安厅“宝清现场会”精神,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1.依法主动打击刑事犯罪的原则。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 1 / 2

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

斗实体。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主动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

2.依据规定有限度地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派出所主要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的; (4)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5)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6)轻伤以下(含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

(7)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3.及时移交案件线索的原则。派出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专业侦查部门办理。

4.积极协助专业侦查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市、县级公安机

2 /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