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筑方案设计招标
1.作业目的
建筑方案设计招标
为了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集思广益地择优选用设计成果,树立公司持久的品牌,缩短设计周期,提高经济效益,凡公司开发地块的规划设计都必须进行方案招投标。方案招标方式可根据总经理意见采取公开招标和邀标方式进行。
2.作业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第82号见本章附件1);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见本章附件2)。
3.主管岗位
总建筑师:(分管副总)负责招标全过程工作,根
据总经理的意见组建设计招标工作小组,推荐评标小组的专家,决策前报经总经理同意。
主办岗位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按照组长的指令承担招标具体事务。
4.紧前工作条件
已通过拍卖或招投标等形式获得土地;市场调研报告正式成文;修建性详细规划已获批准;总经理已有明确意见。
5.作业步骤(即下图)
6.作业描述
本项工作可以委托设计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也可以由本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式的由总经理决定;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但不管是公开还是邀请招标,都必须接受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办)的全程监督和管理。
6.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6.1.1总建筑师(分管副总)担任组长,并由其指定五名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原则相对固定)为兼职组员,具体分工由组长安排。人员相对稳定,以熟练承担公司所有开发项目的设计招标工作。
6.1.2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a编制设计招标书,拟定评标小组名单,报招办审批;b接受投标人的报名,负责资质审查,确定最终参加投标人名单,报招办备案;
c发放设计招标书,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解释和答疑,接受和保管投标文件与模型;
d组织开标会议;
对投标人的标书、单位名称进行编号,并作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评审;
e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经招办见证后发给中标人;
f办理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g向未中标人返回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书编制补偿金;h向招办缴纳招标管理费;
l写招标工作综合报告,报招办备案;i整理招标工作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6.2招标登记
向招办填报《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登记表》。6.3发布信息
待登记表批复后,即可自行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界址、用地性质、主要设计指标、开发单位名称、开发资质、要求投标人的设计资质、书面申请报名的起止日期、报名地点、联系方式等。
6.4编制设计招标书
6.4.1经总经理签字后报招办审批,待批准后才能发给投标人。6.4.2设计招标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设计任务书:在原有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根据征集方案的综合效果和选址意见书调整完善(详见作业指导书《编制设计任务书》)。
b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清单、规格、份数、密封要求、供招标小组审阅的文件必须加盖建筑师的注册章和单位公章,供评委审阅的文件必须匿名。
c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要尽量给予比较充裕的时间)。
d答疑、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e未中标方案的补偿标准:招标人买断版权的,补偿标准应该要高一些。中标方案一般不单独补偿,其费用纳入设计合同内。
f知识产权申明:招标人对中标方案拥有完整知识产权,招标人如部分采用未中标方案内容,投标人在取得一定补偿后应于同意。补偿标准应在招标书中明确。
g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本方案中标的话,将体现在设计委托合同中的投标人主要承诺:如取费标准、付款方式、设计周期、服务标准等。
6.5确定投标人名单
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小组审查所有书面报名的投标人资格,从中选择3至5名入围,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向3名或3名以上发邀请书。
6.6发放招标书
按照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已确定的投标人发放招标书,并收取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书中明确。
6.7踏勘和答疑:
6.7.1招标人在发售招标书后的约定时间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统一介绍现场及周边情况。
6.7.2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答疑会的方式解答(原则上只解答招标书及附件本身未表述明确的疑问),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8组建评标小组
6.8.1评标小组通常由7~11人组成,通常的比例是规划、建筑专业的专家3~4名,营销策划专家2~3名,结构专家和建筑经济专家各1~2名,其中包括本公司的三总师。专家由招标小组推荐或委
托招办推荐,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招办核准。
6.8.2评标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a在评标前制定评标和决标的办法;b负责评标,汇总评标结果;
c按照评标决标的办法推荐或决定中标方案。
6.8.3评标小组人员名单不公开,评标小组成员须对评标活动内容保密,不得外泄。
6.9开标
6.9.1开标会议由招标小组的组长主持,各投标人参加,招办派员全过程监督。
6.9.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小组不予受理:a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b在供评委评阅的方案图册和模型上出现设计单位图签的,或出现单位名称和设计人姓名的。
c在单独密封的设计说明上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或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或无投标人公章的。
6.9.3招标小组在审查投标人资质和匿名要求后应当众宣布有效投标人名单。
6.10评标
6.10.1会议地点由招标小组安排落实,招办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由全体评委推举的组长主持。
6.10.2先由投标人分别介绍各自的方案,然后评委在无干扰的环境下讨论评议,按照技术先进、适用创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等原则,结合在设计进度、取费服务等方面的承诺综合考虑择优投票,确定排列名次。如果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那么前三名即作为评标小组向招标人依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6.10.3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全体评委签字。
6.11定标
6.11.1评标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工作小组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征得总经理同意后确定中标方案。
6.11.2招标小组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方案为中标方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11.3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小组发出。6.12退标:
招标小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期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支付补偿金。
6.13报告:
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招标范围;
b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c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d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e中标结果。6.14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小组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设计合同。
附件1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颁布时间:2002-8-1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
第二条
总则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
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第六条
招标
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
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核准,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
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
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
审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拟签订合
同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格式及目录,施工、材料设备,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制一个标底。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
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招标项目属于设计
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条件、施工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招标项目属于监理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监理业绩、技术力量、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
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适当规定。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四)投标报价;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的投标。
第十九条承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
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
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建设工程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启封和公开标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县级以上建设行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或者不
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
(一)综合评价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采用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投标价格最低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织招标: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
求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
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
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0月12日市
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孙志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地方法规共2部。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
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
(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代理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
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