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12、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审批流程图
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项;《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沈房改发[1999]8号)第六部分第(一)项
受 理 审 核 责任单位:市房改办 责任人:主任 经办人:货币处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电话:82978625 审 批 责任单位:市房改办 责任人:主任 经办人:主任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电话:82978788 材料齐全 责任单位:市房改办 责任人:主任 经办人:货币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人:主任 申 请 经办人:货币处工作 材料不齐 人员 电话:82978625 不属于事项的 责任单位:市房改办 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 不予审批 不 予 受 理 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时限:1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责任单位:市房改办 责任人:主任 经办人:主任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电话:82978788
提示: 个工作日 一、申请材料(一)报审请示;(二)本企业货币化补贴方案;(三)职代会(或董事会)对方案通过的决议;(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五)单位关于发放购房补贴的请示一式二份;(六)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七)职工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审核表二和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审核明细表三;(八)在职职工须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明;(九)离退休职工须提供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经审核无误,房改办货币化工作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计算机录入、存档、返件工作。 二、申请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沈阳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综合科,8297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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