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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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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4、行法源:行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即行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5、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已决案的判决。

7、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随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8、行政公开原则: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规、规章、行政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9、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0、行政机关:是指依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15、职务类公务员:指通过选择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

16、业务类公务员: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

18、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 19、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20、不作为行为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的影响的相对人。 23、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2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办和执行力。

25、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况,撤销或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26、行政行为废止:是因形式或法律、的委托,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28、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29、行政立法位阶:行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

32、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34、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性大纲的活动。

36、行政给付:广义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即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8、一般许可:亦称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的许可。

39、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申请都不能再获得

的许可。

40、证书许可:是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

41、权利性许可:是指权利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形式。

42、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事实上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43、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与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45、行政征收的征管效率原则:指行政征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或者在同样成本基础上提高征收产出。

47、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的听证会。 48、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49、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 51、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的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制度。

55、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56、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理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手段,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57、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59、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且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

60、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61、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 62、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63、行制监督:又称“监督行政”、“对行政的监督”等,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权利机关监督行政: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65、特别调查:权力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组织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66、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 68、审计监督: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70、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当的人,即复议代理人。

71、行政复议申请: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监督检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2、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决。

74、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76、行政赔偿诉讼:指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裁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77、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78、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80、行政诉讼法:广义上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上指专门的行政诉法典,即《行政诉讼法》。

8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8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83、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4、级别管辖:上下级人民之间手里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5、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86、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87、移送管辖:指某一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

88、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已裁定的方式将某一行政案件指定由某一下级人民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由下级人民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上级人民审理,或者由上级人民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审理。 90、行政诉讼参加人: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91、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裁判拘束的人。

92、行政诉讼代理人: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93、行政诉讼证据:指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手段。

9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

95、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

96、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称。

97、审判组织:人民为审理行政案件设立的合议庭。

98、再审程序: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99、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100、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争议的活动。 10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是指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用为准绳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0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是指人民在行政审判法律运用的法律规范中,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行政关系有不同的规范内容和调整方式而产生的冲突。

103、行政诉讼判决:指人民代表国家对被诉行政行为(含不作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104、行政诉讼裁定:指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106、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执行程序只包括对司法裁判的执行程序,它是指人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广义的执行程序,还包括人民应行政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

107、执行中止:在执行过程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出现,暂时中断执行,待相应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的制度。

108、执行终结: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简答题

1、 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1)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有其本身对外承担行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主体的特征有: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能以自己的命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

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特征。

(1)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及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有:1其是行政管理的对象;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

为的影响;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即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3、 简述行学和行政学的区别。 (1) 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 (2) 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同。 (3) 二者研究的方法不同。 (4) 二者从属关系不同。 4、 简述行的内容。

(1) 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制度包括: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2调整行

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作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法。

(2) 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在理论上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3) 行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范和制度。主要包括:1行政诉讼法;2

行政复议法;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5行政监察法。

5、 简述行一般法源的种类。

(1) 制定法。通常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2) 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判决。

(3) 习惯和惯例。习惯只作为行的实质渊源;惯例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

形成的某种习惯。

(4) 行理。指行以行学理论、学说确立的有关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为法源。 (5) 条约和协定。凡涉及行政权运作的,便成为行的渊源。 6、 简述我国行法源的种类。

(1) 。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质的最高法源的作用。 (2)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3) 行规。依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 地方性法规。

(5) 自治条例,审行条例。 (6) 部门规章。 (7) 地方规章。 (8) 法律解释。 (9) 条约与协定。

7、 简述行治原则的主要要求。 (1) 依法行政;

(2) 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3) 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 保护,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8、 简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1) 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1授权控制是指法律授权某一机关某一

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的,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控制是指以法定程序控制盒规范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使。

(2) 事后控制主要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1行政复议是通过机关内部的监控机制

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2司法审查则是 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先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9、 简述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1) 妥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有用的。

(2) 必要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达到行政目的、目标是必要的,给相对益造成的

不利影响是难以避免的,即行使权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3) 比例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成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

孰轻孰重。

10、 简述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

(1) 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实体要求包括: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

视;3合理考虑相对因素,不专断。

(2) 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程序要求包括: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不单方接触;3不在

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和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11、 简答行政机关与行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1) 行主体权指在行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包括行政机关。 (2) 行政主体是行主体的一种,在各种行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3)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关系极为密切。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

体包容行政机关,但二者也有区别。1行政主体是行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2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

13、简述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 保障。 (2) 维护社会秩序。

(3)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 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 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 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14、简述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 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规和规章的权力。

(2) 行政命令权。行政机关想象中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

力。

(3) 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行使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利、义务事项

作出处理的权力。

(4) 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

履行义务情况检查监督。

(5) 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

(6) 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

人通过采取人身或财产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

(7) 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利。

15、简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的主要区别。

(1) 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权的目的主要在于制裁违法行政管理秩序者;行政强制权的目

的主要在于迫使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2) 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权的形式主要为罚款、拘留、没收、吊扣证照等;行政强制权

的形式主要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及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16、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特征。

(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组织。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18、简述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特征。

(1)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它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

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

(2) 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3) 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

授权。

(4) 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19、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1) 各级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 (2) 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

(3) 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本人的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20、简述《国家公务法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1职位保障权;2执行职务权;3工资福利权;4参加培训

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辞职权;8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2)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1守法的义务;2依法办事的义务;3联系群众的

义务;4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5忠于职守的义务;6保守秘密的义务;7廉洁奉公的义务;8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义务。

21、简述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坚持以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2) 晋升与考核结果相联系,先听取群众意见和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群

体付论决定。

(3) 晋升按职务系列逐级晋升。

22、简答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1) 在涉及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2)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未满规

定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

(3) 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在3个月的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 (4) 公务员辞职违反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可给予其开除处分。

(5) 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录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

经原行政机关批准。

24、简述行政相对人的资格条件。

(1) 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

人、组织。

(3)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的

个人、组织。

27、简述行政立法行为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的异同。

(1)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须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其他抽象行政行

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但行政立法的签署必须由相应行政机关的正职行政首长为之,一般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但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 28、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有: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

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以前的状态。

29、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1行政行为合法条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仍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相对人仍应履行相应行为为之设定的义务,但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在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 30、简述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有: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有: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人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赔偿或补偿。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撤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31、简述行政行为的性质。

(1)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2行政立法所立法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的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3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32、简述行与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立法的区别。 (1)立法的主体不同。 (2)立法的客体不同。 (3)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 (4)立法的程序不同。 (5)立法的形式也有区别。

33、简述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1)的行政立法权限包括:1为执行法律性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2第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2)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立法权限包括:1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限于有关执行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4)地方的行政立法权限包括:1有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4、简答、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 (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过于本级和下级地方,省、自治区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省会市,较大的市的规章。 35、简述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一般前提条件。 (1)符合、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不相抵触。

(2)不超越行政立法机关享有的行政立法权,所立之法在其职权管辖范围之内,或者有合法的授权。

(3)遵循了法定程序,立法的起章,征求意见、审议、发布等都遵守了法律的要求、规则; (4)符合法律规定的你现在立法形式。

36、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规、规章的异同。 (1)二者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行规、规章同是属于行政立法,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是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它的制定应与行规、规章为依据,至少不与之相抵触。 37、简述行政管理规范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异同。 (1)二者皆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手段。、

(2)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功能通常是直接实现的,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功能通常是间接实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规则、要求,大多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现。 38、简述依不同标准将行政处理区分的类型。 (1)权力性行政处理和义务性行政处理。 (2)羁束性行政处理和裁量性行政处理。 (3)要式行政处理和不要式行政处理。 (4)授益性行政处理和侵益性行政处理。 39、简述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 (1)法定性。

(2)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3)行政处理的对象特定。

(4)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处理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6)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 (7)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40、简述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且大多是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所做的特定规范。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41、简述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认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42、简述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1)确定。对个人或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2)认定(认证)。对个人或组织已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

(3)证明。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 (4)登记。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5)签证。行政主体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 43、简述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其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的遵纪守法个人和组织。 (4)其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5)其是具体行政行为。

(6)其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是有强制执行力。 (7)其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44、简述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45、简述行政给付的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46、简述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1)行政给付法定原则。

(2)行政给付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3)行政给付专款专用和效率的原则。 (4)行政给付合理比例的原则。

(5)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6)行政给付信赖保护的原则。

48、简述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的异同。 (1)二者都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

(2)一般许可仅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个抗衡的,新的权力和资格的行为。 49、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

(2)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3)行政许可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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