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3.1.2 预测预报 3.1.3 预防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震区监测 3.2.4 响应启动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区域合作 3.2.8 应急终止 3.3 恢复重建 3.3.1 制定规划 3.3.2 调查评估 3.3.3 征用补偿 3.3.4 灾害保险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护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 7.2重大地震灾害(H级) 7.3较大地震灾害(川级) 7.4 —般地震灾害(W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灾害应 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建设平安佛山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家地震应急 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 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 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 灾害,下同) ,以及相邻市(区)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 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 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及有关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充分发挥人民、和消防在地震灾害 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 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 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根据抗震救灾的实
际需要,经 市批准,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 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其中,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 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配合开展全市抗 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常务副。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
副总指挥: 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分管副秘书长, 市地震局。
成员:各区,市应急办,宣传部、台 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 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 国土规划局、 环境保护局、 住建管理局、 交通运输局、 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审计局、外事侨务局、工商 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市金 融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气象局、佛山海事局、佛山银监分局、佛山供电局,佛山 军分区、佛山支队,市红十字会,佛山日报社、佛山电 视台、佛山电台、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 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各区:负责本级的地震应急预案制 定及各项应急准备,指导城市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审定等;执 行、省、市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部署、组 织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和事处、镇开展抗震救 灾、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市应急办:负责统一协调应急工作,协调相关部 门和单位做好事后评估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3)宣传部、佛山日报社、佛山电视台、佛山电 台:负责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 论;做好抗震救灾法规、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 4 )台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地区居民 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粮、油的应急供应和储 备管理及食盐的调拨计划管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及纳入规 划。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 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协调有关单位尽 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负责组织、协调基础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 信畅通。
( 7)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 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工作;地震灾害 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 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8)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 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科研攻关。
( 9 )市: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实施应急救援,组 织、指挥、协调灾区机关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办理 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实施警戒和保护,做好灾区及相关 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0)市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抗震救灾职 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 理抗震救灾违纪、违
规事件。
(11)市民政局:负责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 织、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做好 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负责 开展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
(12)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 体的监控和安置。
(13)市财政局:地震灾害发生时,根据实际资金需求 做好各项应急资金的安排工作, 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工学校校舍和附 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 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 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5)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 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做好灾后城乡规划,督促 灾区重建规划实施。
(16)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 价,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 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 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17)市住建管理局:负责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 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镇燃气保障工作, 抢修城镇燃气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做好灾后工程建设管理 工作,督促灾区工程建设实施。
( 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 的交通公
路设施,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 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9)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 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 修复等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抢修有关市 政公用设施。
(20)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加强动物疫情 监测,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 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负责组织修复损毁的林业生产设施,支持、协助、指导灾区 的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21)市卫生计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队伍, 对灾区伤病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 作,防止灾区传染病疫情的传播流行。
(22)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审计。
(23)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境外籍人士在我 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24)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 定;登记注册工作应根据灾情启动应急措施,特事特办;支 持灾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与抗震救灾。
(25)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 违法行为。
(2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地 震灾害后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灾区食品、药品及 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确 保灾区食品、药品安
全。
(28)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指 导旅游企业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9)市金融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 发事件。 ( 30 )市地震局:负责汇总地震灾情速报、开展震区地 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协调地震灾害 紧急救援工作,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
(31)市人防办:负责协调人防应急避险场所,及其他 人防应急设备,协助开展应急演练。
(32)团:负责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志愿 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33)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有关针对灾区灾后 恢复重建的税收。
34)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地震灾区气象服务保障
工作
(35)佛山海事局: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 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 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6)佛山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尽 快恢复营业,保障灾区金融服务,及时安排信贷资金支持救 灾。
(37)佛山供电局: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 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38)佛山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组织所属部 队和民兵预备役,必要时,协调驻地参加抢险救灾行 动。
(39)佛山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 挥所属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机关维护灾区社会 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40)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医疗 卫生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抗震救 灾及恢复重建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 责开展相关的财产保险和赔偿。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 主任由市地震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 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市、 省直管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 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 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 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 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及 时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市地震局组织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 机制,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 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市地震监测中心对全市各类 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 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广东 省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市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 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 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市根据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 强应急防范措施。
3.1.3 预防行动 预报区所在的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 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 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 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 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 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当我市境内发生 M3.0 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立即按照 有关规定向、市及广东省地震局报告,并及时 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与此同时,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 析处理,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 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 及时向市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 报告上一级,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民政局会同 市地震局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 作,并及时报送市人民
。市教育局、市、市司法 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 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中国电信佛 山分公司、佛山供电局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 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 被困,当地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市外 事侨务局和台办,抄报市民政局、地震局。市外事侨务 局和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地震影响范围、 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 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 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 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 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提出 援助请求。
3.2.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 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 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市气象局加 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 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 水源、土壤污染监测, 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 应分为I级、□级、川级和W级四个等级。
(1 )1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 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 估,经省同
意提出建议, 报请决定启动I级响 应,由省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 令。省指挥部在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 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并将 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及有关部门。
(2 )H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
和专 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 报请省决定启动H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 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 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 及有关部门。必要时,省指挥部经省同意, 报请指挥部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 。
(3 )川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
和专 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 报请市决定启动川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 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 赴地震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 )W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灾区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
组织 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 进行综合评估,报请灾区区决定启动W级应急响应, 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抗 震救灾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 作。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支 援,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 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区级以上或相 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 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 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 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 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 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 资等。
3.2.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 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 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 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区域合作
市地震局要加强与省内外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 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 交流。
3.2.8 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 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 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制定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部署, 有
关部门会同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 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省、市、区根据 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3.2 调查评估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 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 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 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市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 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 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3.3.3 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要 按照《广东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 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 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 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 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 利。
3.4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按规定 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地震灾害信息发 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 消防、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应急处置等专业抢险救灾 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 的救援救助能
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 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会作用,依托社 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全市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 急指挥辅助决策、 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 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 障。
4.2 资金保障 各区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4.3 物资保障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 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 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 产供应。各区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 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 等方式, 保障应急物资、 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 供给。
4.4 避护场所保障 各区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 绿地、公园、 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护场 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 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 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 施,保证通道、出口的
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 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 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 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必要时,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等无线通信 系统和终端设备。并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 常使用。
佛山电视台、佛山电台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 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发 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市发展改革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 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 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 应。
市、市交通运输局、佛山海事局等单位要建立健 全公路、 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 加强统一指挥调度, 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 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 感等技术,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形成上下贯通、 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 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 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地震局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全市 各级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日 报社、 佛山电视台、 佛山电台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 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 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 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 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 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 4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 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 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 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本预案由市组织修订, 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6.3 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印发佛山市地震应急预 案的通知》(佛府办〔 2008 〕 269 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
( 1 )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占我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
1% 以上的地震灾害。
(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 或者珠江三 角洲等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7.2重大地震灾害(H级)
( 1 )造成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 者造
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2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 或者
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 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7.3较大地震灾害(川级)
( 1 )造成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 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 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7.4 —般地震灾害(W级)
( 1)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造成一定经 济损失
的地震灾害。
(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珠 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3.0 级以上、 4.0 级以下地震, 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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