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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华佗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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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有效预防安全事故 ,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管理〞 的方针.

第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依法接受政府 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 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 ,建立健 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 ,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 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 员不得上岗 .

第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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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 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 有资质单位装拆与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 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 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 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 ,检查应当目的 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催促进作用.

第九条 危(wei)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 装,并书面告知危(wei)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 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wei)险作业的人员 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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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伤亡事故后 ,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即将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一条 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 催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 产.

〔二〕 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其他建设业务时,应 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与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 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 ,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 和安全培训合格证 .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拟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者被 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与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造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 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 电缆以与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住手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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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 与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 ,不得挪作 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 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 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以与应急 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 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 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建造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与 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环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 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检查催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 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 健全、 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的全面落实 .与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 或者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 X 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 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与 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 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 ,与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 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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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或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 ,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 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 , 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者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以与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 ,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 的具体技术措施 ,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 善,准确无误 ,对涉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应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并提出防 X 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与毗 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 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 邻建造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 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 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 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与特殊结构 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 全事故的措施与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 ,对因勘察设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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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 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 ,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 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 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 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 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 ,责成 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即将要求施工单位 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与时整改的 , 应即将向局报告.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依法取得并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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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根据工程的特点 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 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时、如实报告安 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与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应 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具 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催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与时制止并纠 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 X、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与 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 ,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 , 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 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 施工〔工程〕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 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 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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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 电气焊<割> 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与水上 <下> 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安全检算, 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十三〕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 临 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wei)险部位 ,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 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 ,并由双方签字确 认.

〔十五〕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 作业程 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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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wei)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暂时建造物的选址和结构 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 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做好自身防 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与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创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 ,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 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与 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 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 ,保证施工需要和 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与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必须经政府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 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 ,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 品使用许可证》 ,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 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与配件的 ,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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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进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 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与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 危(wei)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 X 围,对施工现 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 , 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 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 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救 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应即将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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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与通讯、当前处理 情况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 ,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 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挪移 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 或者录相,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条 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 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 , 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一条 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 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溺职、 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 还要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部门处理:

1、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未按标准和程序落实公司所 管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2、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不与时纠正、催促整改;

3、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和工程安 全生产隐患台帐;

4、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施工 安全生产的巡查,或者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安全生 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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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负责的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6、其他失职溺职或者##行为的;

7、相关科室对本科室安全责任负责.

第二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者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 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 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 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与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 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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