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跨境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来源:华佗健康网
作者: 张海征 梅岸君
作者机构: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出版物刊名: 全国商情页码: 83-85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02X期
主题词: 跨境破产 管辖权 主要利益中心标准
摘要:跨境破产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境破产的基础。2007年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跨境破产,但是未对管辖权做详细规定。主要的管辖权标准有债务人住所地管辖原则、债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管辖原则、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等。为了实现跨境破产管辖的统一,2002年生效的《欧盟破产程序规则》采用了主要破产程序和附属破产程序相结合的模式,并引入了更为灵活实用的管辖权标准——主要利益中心,为我国跨境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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