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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工是否算编制?

来源:华佗健康网

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正式员工一般都有编制,有的签劳动合同,有的不签,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在一个月内补办。提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分析

国企劳动合同制员工算编制。只要是国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那么就是有编制。而国企,事业单位,机关等与正式员工有的会签劳动合同,而有的并不签劳动合同,是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拓展延伸

国企合同工的雇佣性质和权益保障问题

国企合同工的雇佣性质和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国企中,合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编制员工身份有所区别的员工。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承担着与编制员工相似的职责和工作量,但在福利待遇、工资水平、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引发了对于合同工是否应该享有与编制员工相同的权益保障的争议。一方面,主张合同工应该享有与编制员工相同的权益,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就业环境;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合同工的雇佣性质决定了其权益保障有所差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国企合同工的雇佣性质和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在法律、和企业管理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实现合同工与编制员工之间的公平和平衡。

结语

国企劳动合同制员工算编制,这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有些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与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有些则没有。国企合同工的雇佣性质和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应在法律、和企业管理层面深入研究和探讨,以实现合同工与编制员工之间的公平和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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