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纠纷管辖】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管辖中的主要问题 1.没有区分传统消费合同与电子商务消费合同。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处理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纠纷时,并没有特别的将其与传统合同纠纷的处理区分开来,对于管辖权的确定还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这种做法首先是非常落后的,它抹煞了电子商务领域下消费合同纠纷的特殊性,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在涉外电子消费合同纠纷中,依据传统的管辖规则,我国消费者可能会在繁重的诉讼负担面前望而却步,而放弃诉讼,其合法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合同中一般都含有管辖权条款,而这些条款甚至整个合同往往都没有通过协商,这些合同由商家起草,属于格式合同。由于商家起草的管辖协议往往约定纠纷的管辖地在商家所属国。在涉外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不得不打官司,由于旅途费用、时间跨度、不熟悉当地法律及其救济方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救济。 3.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权的立法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和《合同法》并未对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顺应网络的飞速发展,2005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论文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服务的法律法规。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合同管辖问题都还是默示推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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