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的有哪些
1、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对于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一、是买方还是卖方的权利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中甲方乙方是买方还是卖方。这属于双方的约定。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至于谁是买卖合同的甲方,谁是买卖合同的乙方。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实践中甲方即可以是买方或者买受人,即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当然也可以是转移所有权的出卖人或卖方。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简述合作效力的双方协议书
1、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5)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逾期提出质量异议是否丧失胜诉权
逾期提出质量异议不一定会丧失胜诉权。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没有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检验期限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13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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