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对学生进行辱骂的行为是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