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参保人员门诊急诊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2、参保人员住院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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