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同住人和承租人如何安置?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分配原则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但在特殊情况下,承租人可获得额外补偿。同时,有多处公租房承租人的,均有权主张各处房屋的补偿款。具有户口限制和结婚满五年等条件的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而将公租房处分或已购房的人、已获得购房补贴款的人等则无权分得补偿款。
法律分析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怎么分割,同时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呢?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公租房拆迁补偿款谁有权分割?
公租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关于拆迁补偿款,涉及到谁有权分割问题,公租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结语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分割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承租人可享有额外补偿,如年老体弱、经济困难、额外支付费用、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等。对于拥有多处公租房的承租人,其有权主张各处房屋的补偿款分割。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人包括常住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居住一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人,以及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人。而将原本享有他处公有住房权利处分、已有能力购房但仍居住在被拆公有住房内的人、已在其他公有房屋拆迁中获得货币补偿款的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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