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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白血病,是否需要提供事实证据?

来源:华佗健康网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保险人应当就合同条款充分告知被保险人,如未履行告知义务,则被保险人可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赔偿损失。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告知的事项,则不适用该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白血病,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事实证据。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就合同条款充分告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告知的事项后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撤销合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保险人未依法向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主张撤销保险合同或者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总之,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白血病,需要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来证明被保险人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告知的事项,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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