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拆迁人可以在评估报告上提出异议,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
如果房屋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人可以在评估报告上提出异议。如果拆迁人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于被拆迁房屋的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流程一般如下: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结语
拆迁人可以通过复核评估结果或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来对拆迁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保障自身权益。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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