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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哺乳假2023年新规定

来源:华佗健康网

法律主观:

哺乳假2022年新规定:
1、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2、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4、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进行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6、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7、其他。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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