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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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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调查案件期间,发现嫌疑人还有其他的重大犯罪行为,有可能比调查的罪行还要严重,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况,羁押的时间就从当日重新计算了。

2、在录口供的时候,嫌疑人不配合记录人员,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谎报,故意扰乱调查的,影响调查的进度。只有嫌疑人提供完所有正确信息的时候,羁押才开始计算。

3、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手法,行为不正常的,可以到医院鉴定是否有精神疾病,检查的这段时间,不算入羁押的期限里面。

羁押并不是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为了加快案件能够水落石出,尽早还清嫌疑人的清白。但如果羁押期间有证据说明嫌疑人是有罪的,嫌疑人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这里提醒大家,违法犯罪的事千万不要触碰,毁掉的就是自己的未来。

一、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间是多久?

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为一年半左右。具体的羁押时间如下:

1、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2、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4、移送后,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认为构成犯罪的,向起诉。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机关立即放人。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

5、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审查。从新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另七天)

6、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九个半月零七天)

7、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

8、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共十五个半月零七天)

9、起诉后,案件审理中,要求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间为一个月。(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

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级不能接受下级的起诉,只能让同级重新起诉。

10、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共十七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共十九个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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