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总、分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统一发放工资,其个人所得税应由总公司在支付环节统一扣缴。如果分公司财务核算,则分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由分公司代扣代缴,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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