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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处罚后几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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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后几年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1、如果被吊销了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他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管食品安全的人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从处罚作出的那一天开始,五年之内不能再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也不能担任任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从事这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3、如果是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的人员,终身不能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4、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5、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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