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讨论了累犯制度及其在处理犯罪问题中的作用。作者认为,即使被取保候审,如果赔偿问题仍未解决,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从哲学上看,累犯制度的存在也是基于人类对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累犯制度旨在控制和减少犯罪,其现实基础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然而,现行累犯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对累犯的执行程序也有待完善。因此,作者呼吁对累犯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法律分析
即使被取保候审,如果赔偿问题仍未解决,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被告进行严厉的惩罚。
从哲学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这种认识,是已存在客观现象为前提的。没有重新犯罪现象这种客观的存在,对重新犯罪的主观认识就无从说起,人类也不可能产生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
累犯制度,顾名思义,是以累犯为规制对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属于重新犯罪。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规制的对象。累犯制度,以控制、减少累犯为目标。重新犯罪现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重新犯罪现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对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义所在。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综上所述,累犯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我国当前对于累犯制度的规定就特别的简单,总体就是介绍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相关概念,而且在其他的法条当中是规定对累犯一般不适用于从轻判决或者是取保候审、假释等这些奖励性的,可是,当下累犯制度是亟待进行完善的,比如单位累犯,还有其他对于累犯的执行程序都特别的模糊。
结语
累犯制度是控制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社会需求和哲学基础之上。累犯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应对社会中已存在的客观现象,如犯罪现象。同时,累犯制度也是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如果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累犯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明确相关规定,以实现其应有的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五节逮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二节取保候审第八十一条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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