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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程序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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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这里含义有几层意思: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书;二是,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机关是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建议人民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作出减刑裁定的依据,三是,减刑建议书向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提出,不是向原审人民提出,也不能向基层人民提出。

2.人民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人民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不能简单作出决定,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的“审理”一般是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

3.人民作出裁定。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对于裁定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主要是指减刑必须经过有关人民审理并作出裁定,执行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减刑;有关人民受理减刑案件必须是依据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不能在执行机关未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受理减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减刑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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