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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