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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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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计入产假,产假是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产假如果跨越两个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这种情况应计入产假,产假最后一天是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产假顺延至假期结束。职工产前是可以增加15天以上的产假,如果是难产的,也是可以增加15天以上的产假。
法定节假日共有11天,具体如下: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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