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总金额:住院总费用,即病人在住院期间花费的所有费用。
2、自费费用:医保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3、部分项目自付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乙类项目,按比例参保人要先自付一部分的费用。如乙类药品A,100元,按5%的先自付比例,就产生部分项目自付费用5元。
4、起付线:即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医保局根据不同的参保人员类别及医院等级类别设定了相应起付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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