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官及各法庭庭长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材料审查和口头询问,对纠纷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胜诉的可能性大小,执行难易程度以及有无通过诉前和立案调解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判断。
根据初步判断,对有诉前化解矛盾可能的纠纷,提出诉前和立案调解纠纷的建议,指导起诉人选择一种诉前和立案调解的模式,并填写调解提示书,交调解中心和调解法官办理。
进入审批程序,并填写诉前或立案调解审批表报主管院长批准。通知“被告”到庭,由办案法官先对其征求意见,询问是否同意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并将意见记入笔录。
调解中心和各法庭调解法官根据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的选择进行诉前或立案调解,也可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进行调解或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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