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试用期受处分不得列入选拔任用对象里,视情节延长试用期。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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