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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以上死亡追责案例

来源:华佗健康网

法律分析:副总经理、现场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一停工工地,擅自进行基坑作业时发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未按施工设计方案,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紧邻B104号住宅楼基坑边坡脚垂直超深开挖电梯井集水坑,降低了基坑坡体的稳定性,且坍塌区域坡面挂网喷浆混凝土未采用钢筋固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施工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以及现场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广陵区人民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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